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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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统收统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筹原则

(一)统一政策。全市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

(二)统一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三)分级负责。市、县两级各负其责,协作配合。

(四)风险共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二、范围及对象

(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意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

(二)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均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标准

(一)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二)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

1.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73号规定执行。

2.费率浮动按照《达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达市人社发〔201389号)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

(一)预算编制。各县(市、区,含达州经开区,下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市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全市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帐户设置。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财政局设立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实行统收统支后,各县(市、区)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除接收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解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向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除暂存由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利息收入等,以及向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拨付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或上解调剂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除接收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各级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向市本级、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市、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基金的管理。

(三)收入管理。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月征收计划。实行统收统支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分别存入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每月末,各县(市、区)收入户余额由开户银行自动划转到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到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各级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直接划入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支出管理。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编制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月支出计划,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定;市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应支付的基金分别划拨至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银行及时组织发放,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落实。

(五)统筹基金管理。市级统筹基金的核拨与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安排40%的资金解决,其余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

(六)结余基金的管理。实施统收统支前,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含储备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至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已作出认定的工伤职工和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区)支付完毕,历年累计欠费由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清算;市级统筹实施前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实行统收统支后,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管理

(一)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1316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费审核。工伤医疗费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工伤职工单人次工伤医疗费支付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人次工伤医疗费支付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

(三)经办流程。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6号)规定执行。

六、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一)除抢救外,工伤职工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因伤情确需转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伤情稳定后原则上应及时送转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工伤职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五)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含在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不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430日前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对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市社保经办机构暂缓续签《服务协议》;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当期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每月末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全额划转至达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对延解、占压、滞留、截留、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