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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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火车站片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2015〕第5号

因达州火车站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达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2015〕第2,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达州火车站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火车站铁路职工住宅区域。东起西河路,西至火车站社会停车场,北与公交首末站、铁西巷6712幢相邻,南与农贸市场、铁路幼儿园、铁西巷1416幢房屋相接。具体征收范围见达州火车站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后,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天内为签约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达州市房产管理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州市房产管理局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李明、张晓林、陈明涛、黄雪梅、罗秀琴、李斌、李亚丽、邓元梅、郭星、郭光忠、赵洪浪、胡金平、李芸、李斌、蔡萍、肖成惠、殷运涛。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达州火车站及周边环境秩序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三楼,办公电话:2399955,投诉电话:2399955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2015】第2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达州火车站片区道路工程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5325


附件

 

达州火车站片区道路工程建设

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火车站区域交通现状,方便旅客出行,市政府决定实施火车站片区道路工程项目,需对道路工程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已经实施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

达州火车站片区道路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范围为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图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涉及征收成都铁路局四通公司、重庆供电段、重庆建筑段,市公交公司、通川区国资委、通川区工商局等6个单位及206户居民的商业、生产办公、住宅、单工宿舍用房和附属搭建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建构筑物。拟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5916㎡,附属建构筑物5000。具体数据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三、房屋征收和实施部门

达州市房产管理局为此次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搬迁期限

由被征收人依法选择确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60天内为征收补偿签约搬迁期限。

五、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一)宣传发动。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启动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测绘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

2.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须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草拟《达州火车站片区道路工程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房屋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四)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达州火车站片区道路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达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达州火车站片区道路工程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房屋评估。由被征收人依法选择确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九)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助、奖励资金。

(十)过渡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安置。

(十一)资料归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装饰装修及附属建构筑物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原则。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用加上购房补助费不得高于类似区位、相同建筑面积和性质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屋价值。

2.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金兰小区后大门旁肉联厂安置小区提供房屋实施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按先签(约)先选(房)就近靠套靠原房面积原则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差结算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依法选择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依法选择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价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足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征收人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货币收购。

住宅用房事实上改为经营性用房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根据经营年限在住宅用房货币补偿价格基础上提高30%—50%予以货币补偿。经营性用房的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确定,辅助性用房不得计入经营性用房,按住宅用房予以补偿。建筑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装饰装修及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费

装饰装修及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装修档次、年代、成新度等因素情况按300/m2-1000/m2分档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电话(宽带、机顶盒)按360/户补偿;电视光纤按500/户补偿;专水按3150/户补偿;专电按1600/户补偿;专气按3480/户补偿;空调挂机移机按150/个补偿;空调柜机移机按200/个补偿。

(四)搬迁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m2发给搬出搬进两次(即30/m2)搬迁补偿费,不足2500元的,按2500/户发给搬迁补偿费。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m2·月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过渡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月协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协商不成的,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

(七)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40%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购房补助费。另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0/m2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

(八)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第1-4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的奖3万元/户;第41-6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的奖2万元/户;第60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的不奖励。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金兰小区后大门旁肉联厂安置小区内,该房屋为初装房,进户门为金属防盗门,室内客厅、厨房、厕所地面为磨石地面,其他地面为水泥沙浆抹平,内墙仿瓷涂料刷白,塑钢窗、木质门。水、电、气、电话、光纤、宽带接通到户。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原则上以被征收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办《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有误的,建筑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用途按原房屋设计用途或土地登记用途予以认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搬迁时,应保证室内水、电、气、电话、光纤、宽带、防盗门、铝合金窗、防护栏、室内装修等设施完好,否则从装修补偿费中扣除上述设施费用或自己缴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上述设施费用。

(四)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腾空搬迁的,按120/m2给予工料补助,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自行腾空搬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严格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坚决杜绝前紧后松现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征收,阳光作业。

(六)房屋征收补偿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实施,即按组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发放补助和提前搬迁奖励程序进行。

(七)本项目建设系政府公益性事业建设,在实施本项目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依法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耐心宣传解释,妥善处理搬迁中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