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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17


达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达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知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达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达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达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本地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由商标权利人自愿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达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本地行业同类同档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申请人应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工商行政管部门。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市级报刊上发布达州市知名商标初审公告。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中应当充分征询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设立达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市级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专家组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评审认定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中确定不少于15人组成知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认定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达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知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达州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达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市级主要报刊上公告。

第十三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6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知名商标失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达州市知名商标的字样,但应当标明获得认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未经达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或者达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达州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六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达州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七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到以下保护:

(一)他人不得将与达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达州市知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第十九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其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他人不得将与达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他人不得将与达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

第二十一条 达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或企业名称被他人混淆,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其商标或变更他人企业名称,但他人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达州市知名商标并予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达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项条件的;

(三)超越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达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达州市知名商标审核、认定、保护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5217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