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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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达市自然资规发【2021】172号 

​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省住建厅等11部门关于分类化解处置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的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2027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协调处理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达市府办〔20201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2号)《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及其修改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包括已建成住宅小区新建及其已建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程序,提升地下空间管理水平,保障地下空间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遵循原则

地下空间管理应坚持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和使用权有偿取得的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统筹支持、集约高效、规划管控、安全有序、配套服务、上下协调的原则,地下空间的权属应遵循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

三、完善制度

(一)加强规划管理

1.在编制、修改各片区详细规划时,应对地下空间的用途属性、比例等开发条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在片区详细规划原则性规定约束下,支持土地竞得者安全、科学、合理、实用地制定开发方案。

3.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建立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经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满足消防、人防、规划等相关要求,并作为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管理、销售管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二)加强用地管理

1.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2.积极稳妥办理已建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审批手续。2021210日(不含)以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应以工程质量、消防、规划验收合格为前提,并根据规划要求、验收核实结论签订出让合同,按项目最后一次预售许可证(无预售许可证的,以最后一次施工许可证)批准时间执行的基准地价测算并缴纳出让价款。2021210日(含)以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3.不断完善新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需明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写入出让合同。受让人应在工程规划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凭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若逾期,将追究其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管理。

4.不断提升已建成居住小区的配套服务能力。已建成项目确需开发地下空间的,由业主委员会牵头充分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有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由业主委员会向停车办提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申请。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编制地下空间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联合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审批后的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以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必须在竞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后1年内开工建设。建立严格的竞得人资格审查制度。

5.不断强化地下空间开发的配套服务功能。地下空间的开发应以为地上项目配套服务为根本目的,应用于完善、弥补地上项目的服务功能,应优先满足地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需要。地下空间用于停车库的,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及公共服务的需要,并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约束。

(三)加强销售管理

1.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工程质量、消防、人防、规划等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够投入使用。

2.加强车位销售管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以车位形式出售的,开发企业必须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出让金后,方能对车位进行销售。地下空间新建机动车停车位的,须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且须明确10%的停车泊位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位。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的项目,从物业区域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在小区面向全体业主发布车位(库)销售公告,在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6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以对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3.严肃查处违规销售行为。对即日起新取得土地、已取得土地尚未报建的、已开发建设尚未办理第一次预售的新开发建设项目,未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经工程质量、消防、人防、规划等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出售地下车位(库)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开展车位(库)销售的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分类进行指导和规范。

(四)加强登记管理

1.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出让合同范围包括地表、地下的,应一并办理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地下空间未在出让合同出让范围的,应在完善出让手续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同时注明出让金解缴情况,否则,将追究其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出让范围以空间垂直投影最大范围(含进出口坡道)为准,该范围不得超过地表宗地出让范围。

2.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以出让宗地为基础建立以多层投影叠加的自然幢信息。

2)依据房屋符合规划、竣工和验收备案分层平面图、房产测绘报告建立地下空间及车位楼盘表信息。原验收方案无具体车位分布图的,应出具经规划、消防签署意见的车位分布图。

3)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证结合本条第(2)点中材料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在附记栏注明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首先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并写入登记簿。

4)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用于国防、人民防空、防灾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对外销售、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转移登记

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2)已办理地下空间及车库《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取得后,可根据分摊土地使用权方式缴纳出让金,持双证方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未办理地下空间及车库《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的,需完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按分摊土地使用权方式缴纳出让金、税费,持不动产权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市中心城区范围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缴纳标准,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2号)执行。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动失效。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