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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6


达州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

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快推动区域教育中心建设,打造学在达州品牌。

(二)主要目标。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市、县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标准,建立分级分类督导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贯通大中小幼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进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三)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联系教育、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教育局总督学任专职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市教育局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和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根据教育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依照《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落实。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五)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制定议事规则、工作规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履行应尽职责。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六)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健全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机制,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每年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使用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教育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和考核问责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组织专项督导,对重大教育突发事件及时开展督导。

(七)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根据国家制定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学校督导制度。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政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规范招生、安全稳定等情况。重点开展幼儿园保教保育、中小学五育并举落实、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行为督导。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建设,完善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推进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制定校(园)长任期督导规范,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

(八)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由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依据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打破行政壁垒和区域限制,推动建立川东北和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协同机制,推进建立区域教育评估监测联盟。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综合素质、中小学生体质和心理健康、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等评估监测工作。探索健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

(九)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完善互联网+教育督导模式,结合运用双随机方法。加强统筹管理,优化督导流程,简化督导环节,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

四、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完善报告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一)规范反馈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涉及重大的督导事项,要向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督导结果。

(十二)落实整改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督导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全面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向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通知,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开展问题整改,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十三)健全复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销号管理。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及时跟踪复查,掌握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十四)建立激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予以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十五)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拒不接受教育督导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针对问题、严肃认真、严格程序,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六)落实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十七)严格问责制度。强化教育督导问责,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联动机制。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目标任务未完成,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深化督导队伍建设和管理改革

(十八)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当地学校数、学生数等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业务精湛、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量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要进一步优化督学队伍结构,扩大专职督学比例。

(十九)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和遴选程序,拓宽督学选聘范围,择优选聘各级督学。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实际情况,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和评估监测工作。可从社会志愿者或学生家长中,择优选聘一批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热爱教育的人士担任兼职督学。

(二十)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督学分级分类专业化培训。新聘督学须接受岗前培训,督学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切实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具有校长职级和教师职称的督学晋升职级职称的相关制度,提升其专业发展空间,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督学中选任教育管理干部的机制。

(二十一)建设高水平督导专家库。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民办教育等类别的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原则,选聘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进入专家库。

(二十二)严格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完善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机制,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依规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建立督学、专家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容错纠错制度,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六、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三)完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完善配套规章制度,规范督导流程,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五)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和教育督导深度融合,完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与国家和省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教育督导信息化共建共享,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加强教育评估监测信息化技术的开发和培训,实现全市教育评估监测资源共享。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支持在达高校、教育科研单位、教育督导机构等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政策储备。在全市培养一批致力于教育督导研究的专家、学者,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实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社会知晓度。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取得的重要成绩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九)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