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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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规定,现就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 原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处理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20149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应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能一次性支付的可分23次支付给本人,但最晚不得超过20181231日。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2014930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已停发的可自本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按原标准继续发放(中断期间不予补发),领取终止时限均与领取基本养老金终止时限一致,但个人账户余额均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自2014101日起,至经办机构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工作为止,在此期间已经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编制外在职参保人员和编制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参保缴费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规定进行转移。编制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后,原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其他补贴,可按原经费渠道继续享受。

三、原试点统筹基金的处理

(一)基金缺口弥补。因财政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安排不足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参保单位负责归集并按规定补缴到位;因部门(单位)或管理机构挤占、挪用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责任单位负责弥补。

(二)基金结余管理。妥善处理原试点工作完成后,结余基金应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妥善处理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严禁擅自突破政策,擅开政策口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锁定原试点人员范围,及时将人员名单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地、各部门应对编制外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标准以及已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进行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原试点与新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进行资金清算。

(三)积极化解矛盾。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本部门工作实施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矛盾和分歧,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无缝衔接、有序进行,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