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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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6〕20号

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精神,根据中央、省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651日起,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

(一)切实贯彻中央、省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区既有财力,保障各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省以下分享的部分,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二、主要内容

(三)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其他国内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以下分享比例不变。

1.除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的其他国内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通川区、达川区按35:65的比例分享,市暂不参与分享。

2.除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的其他国内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市与达州经开区在省级分税制的基础上,省以下分享部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20126号)文件精神,市与达州经开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即:达州经开区的其他国内增值税收入,50%为中央级财政收入,17.5%为省级财政收入,16.25%为市级财政收入,16.25%为达州经开区财政收入。

(四)基数计算。2014年为基期,按上述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具体返还或上缴基数,由市财政局据实核定。

(五)转移支付补助。中央实施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增加对我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将主要用于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六)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51日起执行。对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缴纳税收的调整,另行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