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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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达川区除外)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6〕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定于2016928日起在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达川区除外)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二、登记受理机构

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位于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大厅)承担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达川区除外)的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管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受理;通川区其他乡(镇)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由通川区政务服务中心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托管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由达州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

三、新旧证书过渡

2016928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市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以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928日前依法颁发的上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通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