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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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6〕3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8


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使用、资源配置以及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机关事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对机关事务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订并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订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机关事务所需货物、服务,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配置、调剂、处置制度,逐步实现机关通用资产的统一配置和调剂。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完善日常使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根据单位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

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赁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经出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租金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统一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规划的维修项目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政府各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保留车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调研用车集中管理平台,其它保留车辆由各部门使用管理。政府各部门根据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及保留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细化完善措施保障工作需要,并及时建立公务用车单车核算和使用公示等制度。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订市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统筹规划、管理配置后勤服务资源。

集中办公区域机关后勤服务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其他区域机关后勤服务接受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后勤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建立服务合同跟踪管理机制,规范服务合同订立、变更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级其他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