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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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改革已从201671日起实施。为确保我市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市推进资源税改革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按照全省资源税改革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要严格依照《通知》要求,对本次资源税改革中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等17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计征。按照国家授权对锰矿石、硅矿等15种资源品目征收资源税,除天然沥青矿和地热(温泉)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品目一律实行从价计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本地矿产资源收费基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清理市本级矿产资源收费基金项目,201697日前将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二、收入分享格局不变。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我省现行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维持不变,即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仍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省以下分享部分,我市维持原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不变。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资源税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统筹调度,积极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确保资源税改革稳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在推进资源税改革各项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上的统一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切实做好各项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对相关资源品目进行从价计征、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92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川府发〔201634

2016711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改革已从20167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部署和要求,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2.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3.依法行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依法依规行使国家授予赋予地方的制定税率、减免税收等税政管理权。

4.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1.对本次资源税改革中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等17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计征。各品目具体税率及征税对象详见附件1

2.按照国家授权,决定对锰矿石、硅矿等15种资源品目征收资源税。其中,除天然沥青矿和地热(温泉)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品目一律实行从价计征。各品目具体税率及征税对象详见附件2

(二)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于2016910日前将各地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研究工作。水利厅要紧密跟踪河北省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关情况,调查掌握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情况,会同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我省水资源费改税的有关情况,做好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有关省直部门应就全省森林、草场、滩涂(湿地)等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的收费项目征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会同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将其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适时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及具体方案。

(四)密切跟踪改革运行情况。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省级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后我省资源产业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对使用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财政厅、省地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五)收入分享格局维持不变。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现行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仍维持不变。我省资源税由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不含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

(六)改革具体实施时间。本次资源税改革自20167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相关省直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主动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统筹推进全省改革工作。各级财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特别是要加强与资源企业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及时澄清,避免政策误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确保清费到位。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国家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国家未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附件1

 

国家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类别

品 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适用税率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4.0%

金矿

金锭

从价计征

3.0%

铜矿

精矿

从价计征

4.0%

铝土矿

原矿

从价计征

9.0%

铅锌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5%

镍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0%

锡矿

精矿

从价计征

4.0%





石墨

精矿

从价计征

3.0%

高岭土

原矿

从价计征

4.0%

萤石

精矿

从价计征

6.0%

石灰石

原矿

从价计征

6.0%

硫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5%

磷矿

原矿

从价计征

8.0%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从价计征

3.0%

煤层(成)气

原矿

从价计征

1.0%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3.0/立方米

砂石

原矿

从量计征

3.0/立方米

  


附件2

 

国家未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类别

品 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适用税率



锰矿石

原矿

从价计征

3.5%

银矿

原矿

从价计征

3.5%

锂矿石

精矿

从价计征

4.5%

其他未列名的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价计征

2.0%







石英岩

原矿

从价计征

6.5%

天然沥青矿

原矿

从量计征

21.0/

方解石、冰洲石

原矿

从价计征

3.5%

芒硝

精矿

从价计征

2.0%

矿泉水

原矿

从价计征

2.0%

地热(温泉)

原矿

从量计征

3.0/

膨润土、沸石、珍珠岩

精矿

从价计征

2.0%

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岩、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云母

原矿

从价计征

10.0%

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矽线石

原矿

从价计征

4.5%

大理岩

原矿或原矿加工品

从价计征

3.0%

花岗岩

原矿或原矿加工品

从价计征

3.0%

耐火粘土

原矿

从价计征

5.0%

其他未列名的非

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或从价计征

5.0/吨或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