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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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政府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本级政府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2


达州市市本级政府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服务效率,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控制政府运作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市级党群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雇员是指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合同形式雇用的,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府雇员占用政府雇员控制数,不占雇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享受和履行《政府雇员雇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政府雇员控制数由市委编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核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各部门(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政府雇员控制数雇用人员。

 

第二章  分类和管理

第六条 政府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工作、辅助性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专业人才。

第七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八条  政府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雇员控制数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雇员的经费安排;雇用单位负责政府雇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雇用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雇用雇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十条 政府雇员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地紧缺专业、特殊岗位需要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以适当放宽雇用条件。

第十一条 雇用单位因工作需要雇用政府雇员,应事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政府雇员控制数,并按核准的数额、结构和方式提出雇用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计划包括招聘雇员的理由、方式、人数、专业和拟雇用人员的类别、年龄、学历、专业、职业资格、雇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二条  雇用政府雇员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雇用单位组织考试、考核,择优确定雇用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雇用单位办理雇用手续。

 

第四章  雇用合同

第十三条 雇用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政府雇员签订雇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雇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雇用合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劳动合同格式及内容制定。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雇员岗位主要工作职责,或者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及雇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及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七)雇用单位和政府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雇员雇用期一般为三年。首次雇用的政府雇员,可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短期阶段性工作,雇用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签订三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第十七条 雇用合同期满后,雇用单位根据雇员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决定是否继续雇用。

 

第五章  薪酬和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政府雇员实行月薪制。其月薪标准由雇用单位根据达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雇员岗位的性质、工作年限、工作量核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雇员月薪

(一)由基本薪金和业绩薪金两部分组成。

(二)基本薪金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业绩薪金是工作业绩的报酬,根据考核情况,每半年发放。

第二十条 政府雇员的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雇员的月薪、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费用,由雇用单位将雇员人数、费用项目及标准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纳入雇用单位财政预算。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雇用单位应当建立雇员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考核按自我评价、雇用单位考核、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三个层次逐级进行,单位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7天公示。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雇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业绩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雇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和出勤情况等。年度考核侧重考核雇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辞聘和发放业绩薪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从事特殊行业的雇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特殊补助。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政府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雇用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雇用合同或雇用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雇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雇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雇员与雇用单位因雇用引起的争议,按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