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委印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总 编 辑 朱清华
责任编辑 赵季平
编 辑 罗旭玲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2101939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园区企业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达州市工业园区企业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0


达州市工业园区企业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强化统筹规划、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成立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设在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达州经开区设在经开区经发局),具体负责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工作。投资促进、经信、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强制退出:

(一)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四)按照一企一策享受配套商服用地政策的,只建配套项目未建产业项目的;

(五)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七)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其他严重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第五条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协议退出,如协商无果,转入强制退出程序。

(一)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三)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的(空壳);

(四)合同约定投产期限超过1年的;

(五)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2年的。

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视其严重程度、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分期分批退出。

第六条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投资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织研究,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协议退出条件的企业,企业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园区企业,但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三)强制退出。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投部门提请本级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依法终止合作协议;财政、税务部门清算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第八条  对强制退出的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实施意见。实行飞地园区管理的企业、园区外独立选址的企业退出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7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