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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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意见》已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6


达州市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

 

为加快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我市工业园区发展的产业定位,对入驻达川区、大竹县、渠县工业园区和达州经开区的电子信息产业及配套企业给予扶持。

 

第一条  保障项目用地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拍、挂。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1亿元、0.6亿元、0.3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3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其土地价格每亩超过5.6万元、6.4万元、9.6万元、12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二条  鼓励入驻标准化厂房

对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生产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的,3年内免租金;属于民间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的,由同级财政按照租金的50%补贴前3年厂房租金。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三条  加大技改投入

对企业技改投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建设期内,经认定,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对企业贷款或债券融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2年;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项目补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四条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电子信息企业要纳入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推荐企业名单,电子信息产业要纳入全市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政策扶持产业目录。充分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达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获得企业主导产品、主导产品生产方法及装备、主导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奖励2万元,其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六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

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经费,经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支持的科技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对场地建设、设备购置、课程引进和师资聘请等投入超过100万元的院校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七条  强化人才支撑

企业通过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引进博士研究生(含正高)、硕士研究生(含副高、高级技师)并签订5年以上本地服务协议的,经考核认定,同级财政按照博士(含正高)15万元安家补助和每年9600元的岗位激励奖、硕士(含副高、高级技师)3万元安家补助和每年1200元的岗位激励奖的标准给予50%的资助,安家补助分5年平均发放;企业自主引进的人才,可参照执行,经费由企业自筹。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对企业新招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可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前将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八条  强化市场扶持

凡采购本市电子产品制造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采购金额比上年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其实际采购金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在政府投资工程和项目采购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电子信息企业的产品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九条  降低物流成本

建立配套的达州市电子信息产业物流配送平台,县(区)财政对平台的建设营运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十条  强化政府引导

市、县(区)在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符合本意见要求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项目)。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可参照本意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认定工作,由同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