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委印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总 编 辑 朱清华
责任编辑 赵季平
编 辑 罗旭玲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2101939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729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潜力,形成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市场化运营管理、承担的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市级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控债务规模,积极防范债务风险,实施动态管理。严格项目成本核算、补贴政策制定,实时监测股权退出或回购时间、方式、支付等情况。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PPP项目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PPP项目库、中介服务机构库、专家库,组织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参与项目采购、执行、移交,开展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高标准、多领域、规范化。

第六条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理,平等合作。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双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确立合作关系,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二)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立足我市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市政府财力状况和PPP项目的管理水平,既积极推进,又谨慎稳妥,在不同约束条件下选择最合适的项目、规模、路径和方法。每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存量资产的引导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机制和价格杠杆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

(四)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优先选择急需建设、盈利性较强、条件较为成熟和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项目进行试点,谨慎科学地选择合作模式,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争取做到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实施一个带动一批。

(五)风险共担,互惠共赢。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在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同时,按照权责利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收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六)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建立政府和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及时做好方案审查、招投标、伙伴确立、价格管理、回报方式、进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信息的公示公开,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七条  PPP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发起,社会资本方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议发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以行业主管部门发起为主。

第八条  项目识别应严格把握PPP项目标准。

(一)突出重点项目领域。

1.基础设施领域。包括能源(电厂及电网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及气站建设、集中供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交通(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水利(综合水利枢纽、河湖堤防整治)等。

2.公用事业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城市供排水管网等)、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场站、公共停车场等)、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垃圾发电、流域治理、湿地建设、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等。

3.农林和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农业(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农产品物流等)、林业(现代林业产业基地、生态公益林、造林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赁住房等)、医疗卫生(公立医院延伸发展等)、养老(非盈利养老机构等)、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文化(文化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等。

(二)具有PPP特质。

1.区域影响度大、社会资本占比较高。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确定在本区域具有引领效应、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占比原则上应达到51%以上。

2.现金流持续稳定、使用者付费优先。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收费、政府补助、项目经营性收入等多种方式获得持续稳定现金流;优先选择社会需求长期稳定、主要由使用者付费、经营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

3.收费定价机制合理、费价调整机制灵活。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项目运营成本、产出质量、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服务价格。同时,根据投资成本、服务成本和市场变化,按照定期审价制度,及时有效调整收费定价水平。

4.政府支出责任明确、项目风险分担合理。能够科学识别和测算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项目风险按照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

(三)恰当选择运作模式。

1.对新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根据项目生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投入办法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运作方式。

2.对政府融资平台存量项目,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改造和运营。在推进项目转型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方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和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四)合理确定付费模式。

1.经营性项目。对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性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市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2准经营性项目。对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但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准经营性项目采用市政府补助模式,市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3.非经营性项目。对不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非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模式,市政府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第三章  项目准备及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前期论证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关键绩效指标、风险分配框架、经营服务标准、投资估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所需财政补贴以及运作方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融资方案、费价确定及调整方式、监管架构等主要事项,确定社会资本选择条件和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编制,切实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  市级PPP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行业主管部门(单位)遴选潜在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机构(需经市政府同意),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将遴选项目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四)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将初步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五)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市财政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出具的初步审核意见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七)符合PPP模式的财政审查意见及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由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八)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采购、执行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统一管理,对市辖区需市政府提供市级平台服务等项目建立审查制度。

市辖区采取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等需市级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须由市辖区政府明确自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由市辖区编制实施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辖区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做好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录入工作,对通过市政府审定的PPP项目,积极申报入库并做好系统数据更新工作,实现全生命周期内项目信息实时动态管理。积极申报国家、省PPP示范项目。各相关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按要求完成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公开采购工作,做好发布采购公告、响应文件评审等工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十八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上述合同文本的拟定及其他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审核同意。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政府有权依法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合同修订及争议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第二十七条  PPP各方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PPP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430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市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一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管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8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