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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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非现场科技治超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非现场科技治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17

达州市非现场科技治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现场科技治超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违法案件查、处分离,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畅通和车辆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现场科技治超,是指通过不停车检测系统,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自动监测和告知,整合筛选违法超限运输信息,搜集相关证据的同时将违法信息传送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和运政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的治超管理模式。

第三条  非现场科技治超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办负责全市非现场科技治超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办负责牵头组织本级交通路政、运政和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利用检测获取的违法信息,对超限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现场科技治超工作,根据非现场科技治超的需要加强非现场科技治超站建设,并负责站点规划、验收等工作。

非现场科技治超站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非现场科技治超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切实予以保障,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章  站点规划建设

 

第五条  非现场科技治超站的建设、运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站点管理的原则实施。全市非现场科技治超站应当遵循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的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非现场科技治超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配置设施设备:

(一)检测设备。配置不停车超限称重子系统、智能车牌识别系统、车辆分离系统、车轴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后台管理及监控子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及通信子系统、供电子系统。系统具备称重、车牌识别、轴轮识别、视频监控、声光报警、LED显示、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

(二)安全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防撞及隔离设施,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要求制作预告及指示标志;

(三)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由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办牵头,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和运政部门建立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实现网络信息互享的需要。

 

第三章  站点运行管理

 

第七条  非现场科技治超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站依据、重点政策、执法标准、岗位职责、监督电话、执法流程图、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八条  非现场科技治超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订非现场科技治超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确保违法行为的取证、审核、处理等工作合法、准确、有序开展。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不停车检测设施的日常维护,每月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十二条  非现场科技治超采取以不停车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经不停车检测系统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其承运人应当在收(看)到违法超限信息后,自行卸载或分装消除违法状态;在收到接受调查处理告知信息后,于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超限车辆逃避查处或不按告知要求纠正而继续前行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经不停车检测系统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交通路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超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通过语音提示或LED显示屏告知当事人,责令其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当事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应当通过语音提示或LED显示屏告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停驶,接受调查处理;

(三)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应通过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将获取的违法超限运输证据和车牌号传送至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部门的数据库进行对比,获得超限运输车辆及所有人或管理人信息,然后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四)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搜集违法超限运输证据(检测单据、抓拍照片)、车辆信息等书面依据,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在相关文书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权利,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实行罚缴分离。

第十五条  经不停车检测系统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应及时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所有人或管理人信息,通过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传送至交通路政部门;

(二)对交通路政部门抄告的未按规定接受调查处理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交通运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货运驾驶人、货运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经不停车检测系统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载运输情形的,由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罚款。

对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者有堵塞交通、损坏治超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为提高执法效果、更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由县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办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和运政部门,根据治超工作的实际,灵活采取现场联合执法、非现场科技执法等形式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未建立前,交通路政部门应将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书面抄告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部门,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部门通过数据库对比获得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所有人或管理人信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交通路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对非本市籍运输车辆的超限运输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抄告车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处理,并形成信息反馈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