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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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川府发〔2014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企业质量效益,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努力培育全市经济发展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科学推进的原则,全面梳理全市个体工商户情况,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到2016年底全面建成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培育库入库个体工商户数应不低于同年个体工商户总数的2%,对入库个体工商户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引导扶持重点对象提档升级,力争每年帮扶培育库中1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主要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四、政策扶持

(一)税费政策

实现个转企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减半、减低税率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即:201611日至20171231日,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转企登记的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2个转企后符合困难减免适用情形的小微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同时,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同转型后的企业之间依法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个转企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型收费。

在过渡期间,对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要依法逐步引导其设置会计核算账簿,允许其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税收征管上尽可能简化征收方式简化纳税申报资料。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

(二)金融政策

1.重点扶持个转企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支小助微金融服务,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推广一次核定限额,循环周转使用,随贷随还的信贷审核方式,不断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客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个转企小微企业信贷总量逐年递增。

2.切实降低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个转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开展对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规范经营行为。通过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担保公司费率,降低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3.使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和信贷规模适用于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每年要培育一定数量的个转企小微企业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对金融机构持有个转企小微企业的小额票据,涉农和科技票据、贴现利率低于平均水平的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4.强化对个转企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升信用评级。用好与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共建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达州农商行共建的农产品深加工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和其他各类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充分挖掘保险工具增信作用,逐步扩大保险对小微企业服务范围。

5.积极鼓励大、中型金融机构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并向县域、乡镇等个转企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服务网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个转企小微企业的特点,为其开发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产品,不断做深、做实个转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6.拓宽个转企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优先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不断拓展其直接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达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

(三)财政政策

1.实施个转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县(市、区)政府现有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金补助及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并优先安排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2.对个转企企业在转企后3年内申报的各项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支持。

3.对个转企符合扶持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四)登记准入政策

1.名称登记。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名后加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企业也可以使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它名称。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登记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供合法使用证明。

3.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相关审批登记。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不变的,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2)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人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可以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审批部门)

(五)社保政策

对升级企业招用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市政府建立由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税、地税、金融、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等部门参与的全市个转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承办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事务。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在确保国务院、省、市政府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要为市场主体提供快捷、高效服务,设立绿色通道,安排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受理个转企工作,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各地要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入库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重点帮扶服务、跟踪服务,积极主动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促进个转企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及时宣传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的动态信息和典型事例,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思想认识,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解决一些个体工商户在转型上的诸多思想顾虑,加大对各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地生效。在实施个转企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意愿,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本意见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