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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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大型公益性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本级大型公益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8


达州市市本级大型公益性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达州市市本级大型公益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公益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益性资产完整,提高公益性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性投资形成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固定资产及权益,主要指市科技馆、市城建展览馆、达州博物馆、达州图书馆、达州大剧院、市演艺中心、市体育中心、公益性城市公园等。

第三条  公益性资产实行政府所有、分级监管、分类使用、规范营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市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根据公益性资产建设资金来源和后续融资、偿还债务的实际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公益性资产权属分别注入市投资公司、市国资经营公司和达州发展(控股)公司。

注入市投资公司、市国资经营公司和达州发展(控股)公司的公益性资产,由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公益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公益性资产评估、处置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对公益性资产的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上报和审批,对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公益性资产管理、使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公益性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处置收益的收缴工作。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公益性资产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下属单位对公益性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文广体新局主要负责对达州博物馆、达州图书馆、达州大剧院、市演艺中心、市体育中心等房屋建筑设施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对市城建展览馆等房屋建筑设施的监督管理;市科协主要负责对市科技馆房屋建筑设施的监督管理;市林业园林局主要负责对城市公园、游园、风景名胜区等房屋建筑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益性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公益性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收缴收益、建设财务档案、保存和管理工程档案以及日常清查登记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公益性资产所形成的收益属政府所有,应全额上缴国库,鼓励和支持公益性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在满足和保证政府公益性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可以对外开展合作经营的公益性资产对外开展合作经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拟将公益性资产对外出借或变更公益性资产原使用用途的,须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出租或处置公益性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行对外公开招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或处置。严禁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用所管理的公益性资产进行担保。

第十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公益性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每个年度终了,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市投资公司、市国资经营公司和达州发展(控股)公司对所注入的公益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在次年1月底前由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公益性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益性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并对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细则,加强公益性资产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公益性资产完整。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公益性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公益性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公益性资产的;

(三)擅自使用公益性资产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公益性资产收益的;

(五)其它管理不规范,造成公益性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