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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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办〔201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全市电梯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办法,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制度,鼓励、指导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达州经开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负责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等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拨付。

(五)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对质监部门责令本行业、本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整改的隐患问题,进行检查督促,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六)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电梯的生产和销售监管

(一)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禁止安装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动力升降设备作为电梯使用。

(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告知书信息要真实完整,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既有建筑增设电梯,施工单位应在递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前主动说明情况,并提供规划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鼓励新建住宅安装的电梯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使用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设置电梯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置电梯的建筑结构,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相应标准,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2.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3.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七)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提供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三、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一)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单位;

3.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实际管理人。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5.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政府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由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二)因电梯运行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在责任未明确或有争议时,应当主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责任明确后,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三)完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保障机制。

1.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其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列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2.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应当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电梯保修期届满后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协商解决。

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政府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解决。

3.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遵循先维修后完善手续的原则。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预案约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发〔2014445号)的规定实施。

4.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经电梯所在单元(栋)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经电梯所在单元(栋)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

(四)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有一名以上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2.签订《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并在电梯轿厢内的明显位置张贴四川省统一格式的《电梯安全守则》公示牌、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3.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五)电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个人或住户在电梯使用过程中产生权益纠纷,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并按规定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四、认真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一)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异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市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开业告知。市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认真核查相应资质证明、作业人员证书等资料,可邀请相应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或电梯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告知单位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必备的资源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备案公告。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并履行下列义务:

1.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分别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有文字和影像记录。

2.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如需较长时间排除故障,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明确原因及恢复使用时间。电梯故障未排除不得交付使用。当电梯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电梯维修所用的零部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四)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设置技术障碍或以低价劣质等方式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恶性竞争。

(五)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由其委托、授权的,且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五、构建长效机制,做好综合防范

(一)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质监、房屋管理、安全监管、公安、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质监、房屋管理、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可结合本意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质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封停,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质监、房屋管理、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对有不良记录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强化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12个月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当地质监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在本市长期开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活动的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规约,通过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提出行业设想,供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誉评价机制,并向行业和社会通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行业健康发展。

(五)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为了降低事故损害,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六)建立约谈机制。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消除电梯安全隐患,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

发生较大以上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长期带病运行拒不整改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管理问题的,市安委会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其强化电梯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治安全隐患。

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