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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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州河部分河段设立禁渔区的通告

〔2017〕第6号

为养护和恢复州河达州城区段水域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州河达州城区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州河罗江电站大坝以下(坐标北纬N3118′42.31′,东经E10733′6.223′)至达营高速州河大桥(坐标北纬N3105′23.50′,东经E10723′16.48′)以上河段(不含明月江支流),全长36公里。

二、禁渔时间:设置全年全时段禁渔。

三、禁止事项:禁渔区内禁止定置网、徒手抛网、鱼虾笼装捞、游钓以及用鱼鹰捕鱼等一切捕鱼行为。禁渔区内禁止水禽放养、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等影响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效时限:本通告自2017101日零时起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特此通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