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委印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总 编 辑 朱清华
责任编辑 赵季平
编 辑 罗旭玲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2101939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1


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化肥宏观调控,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农业生产需要和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季储备委托单位是指:负责确定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协议的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委托单位)。

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是指:与储备委托单位签订储备协议的农资流通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三条  化肥淡季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季储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供销合作社。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制定本级年度化肥淡季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监管储备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季储备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三章  储备期限、规模和品种

第五条  化肥淡季储备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  委托单位以化肥淡季储备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化肥淡季储备数量及品种。全市化肥淡季储备年度储备量6.6万吨,其中市级化肥淡季储备量为每年1万吨,各县(市、区)年度化肥淡季储备规模由市供销合作社在每年6月底前下达指导性计划,化肥淡季储备品种由同级委托单位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七条  化肥淡季储备品种原则上按农业生产区域用肥的需求配置。淡季储备化肥以尿素、钾肥、复合肥(含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水溶肥、碳铵、磷肥等为主。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第八条  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达州市域内注册,具备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农资经营企业;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在区域内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备与化肥淡季储备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具有较强融资能力;

(六)信誉良好,群众认可。

第九条  承储企业由供销合作社在每年6月底前考察确定。

 

第五章  化肥淡季储备协议

第十条  化肥淡季储备协议由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储备化肥品种、数量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化肥淡季储备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变更储备品种、数量,或未按要求上报淡季储备购销存情况,视为未完成化肥淡季储备任务,委托单位有权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补贴。

第十二条  化肥淡季储备协议执行中出现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化肥淡季储备工作与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实行滚动存储。承储企业在化肥淡季储备期间,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储备量的1.4倍。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化肥淡季储备期间要按化肥淡季储备协议要求及时调入储备化肥,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化肥淡季储备期间,承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安排销售,市场风险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因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以适时动用淡季储备化肥,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同品种化肥的市场平均批发价格。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控要求承储企业低于市场价出售淡季储备化肥,由此造成的价格及合理利润损失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六条  淡季储备化肥的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供销社、财政局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季储备任务情况的检查,加强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存储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

第十八条  化肥淡季储备开始后,承储企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单位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要求逐月上报储备情况。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可通过银行贷款或自筹等方式筹集化肥淡季储备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贴息按照承储量、承储期、贴息成本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综合计算,分级负担。贴息成本按淡季储备化肥出厂价及相关合理运杂费用综合确定,承储量为储备任务量,贷(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化肥淡季储备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储备情况及时报请同级供销合作社审核化肥淡季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和贴息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同级供销合作社审核后,将贴息申报表及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贴息资金如数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淡季储备化肥按储备量计算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化肥淡季储备任务,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承储企业因承担化肥淡季储备任务而产生的资金利息。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