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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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资金绩效分配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大乡镇(含街道,下同)财政资金统筹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面推行乡镇财政资金绩效分配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绩效分配资金保障范围

各县(市、区)要在确保基本支出不留缺口、全面保障乡镇、村级人员和运转经费基础上,重点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场镇街道维护、环境卫生整治、乡风文明建设、防灾应急救助、安全生产监管、维稳信访调解、创新社会管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方面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按绩效分配资金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将乡镇、村级其他方面支出纳入按绩效分配资金保障范围。

二、科学设置因素及其权重

各县(市、区)要结合财力和乡镇实际,因地制宜设置乡镇辖区内总人口、辖区面积、海拔高低、距离县城远近、场镇建成面积、财力状况、工作绩效、发展任务等相关因素,进行科学分配,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履职服务工作需要。因素及其权重系数的设置,应重点考虑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难易程度,本着推动重点工作和乡镇发展进行考量,充分体现客观公正性、普遍适用性和量化可比性。

三、合理确定资金保障标准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按高于县级部门(公检法司除外)预算的平均水平给予保障。乡镇其他公共服务支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提高。各县(市、区)在中央和省、市政策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因素和权重系数测算资金保障标准,确定的保障水平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充分发挥绩效分配的客观性和灵活性,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各县(市、区)要围绕乡镇财政资金分配、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工作绩效等方面,制订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强化资金跟踪绩效监督。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乡镇予以激励,对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乡镇,要采取收回资金、调减次年预算等方式处理,充分体现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

五、切实推进工作落地生效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镇财政资金绩效分配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绩效分配办法编制预算,加强工作指导,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制订乡镇财政资金绩效分配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于20178月加紧组织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各乡镇是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加紧制订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承担和落实好相应事权责任,大力改善社会民生,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理顺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划分县乡基本支出责任,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作为独立预算主体,独立编制乡镇财政预算,保持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对乡镇财政实行集中收付、基本保障、奖补激励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财政运行状况要进行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工作推进配套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乡镇的政策和财力倾斜力度,优先保障乡镇支出需求,优先保证乡镇资金拨付,逐步提高乡镇和村级组织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绩效评价体系,加大绩效评价力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未按绩效分配法规范资金分配的,要立即按绩效分配法进行调整规范。对已实施绩效分配法的,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的绩效分配,切实提高乡镇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性。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资金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对乡镇财政资金绩效分配法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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