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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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规范企业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关系,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和企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共享,推进共同监管。建立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强化流程管控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充分发挥总会计师、法律顾问作用,注重事前事中风险防范,建立审查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推进依法经营、防范风险。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四)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建立董事会议事规则、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严格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审计规章制度,有计划地独立开展财务、效益、风险等各类内部审计,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并逐年增大任中审计比例。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置监事会,建立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法提名、委派制度,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通过完善公司章程保障内设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明确职责边界和履职要求,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激励约束。健全监事会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监事会管理、监事行为规范、监事责任追究、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运用等方面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运行,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建立对监事会揭示问题的整改督办和评价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六)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信息公开为基本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会议、职工民主议事会、工会等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把推进厂务公开有机融入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之中。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加强履职保障,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推进厂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坚持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体制机制,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途径、程序和方式,清晰划定企业党组织与其他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职责边界。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薪酬分配、选人用人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完善总会计师述职、履职评估制度,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九)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监事会要广泛采用听、看、查、问、说、报等方法,深入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工作,形成高质量的监督信息和检查报告。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增强政府外派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

(十)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进一步拓展审计覆盖面和深度,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强化专项审计,积极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项目、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提升内部审计价值。探索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扩大购买服务范围,积极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十一)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达州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的行为和四风问题。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要同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以及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察工作。紧紧围绕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多发易发问题,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巡察。认真探索边巡察、边移交、边督办,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处理,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强化巡察成果运用,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督促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落实整改责任,分类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十二)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综合运用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外部审计、纪检监察和巡察等外部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十三)推动国有资产和企业信息公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平台载体、具体时限、责任追究等,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十四)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和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公开信访和检举方式,对职工群众反映检举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认真接访,逐一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办理或转办、交办,及时回复信访和检举人。积极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十五)加大对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经营管理人员责任人,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和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坚决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十六)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对国有资产外部监督主体在监督管理范围内不履行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致使监督范围内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严肃问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违法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监督工作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监督制度和能力建设

(十七)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修订完善投资规划、业绩考核、产权管理、薪酬分配、财务监督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不符合改革方向、不适应监管要求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形成科学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政策解读解释,确保国资监管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业务的有效融合,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八)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硬的国资监管队伍。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