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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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达州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7〕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全市城乡义务兵按照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放家庭优待金。市本级参照通川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自20171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市本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