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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7〕49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61日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9


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助推人才强市战略实施,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工作的居住之忧,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将公有住房通过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生活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定向供给给市本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的周转房。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入住对象的申请、审批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源筹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按适当标准装修、配备相应生活设施、签订租住协议、收取房屋租金、公寓保洁维修等运营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下列引进人才,未在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万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人选。

(二)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优专家,省千人计划等人选。

(三)通过千名硕博进达州行动引进到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四)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下派到我市挂职锻炼的干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渠道引进的博士或具有正高、副高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其他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租住申请程序

由符合租住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交《达州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及其附件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市委组织部复核审查合格并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用人单位或租住人员签订租住协议。

第六条  租住分配原则

对本办法第四条申请对象中的(一)、(二)、(三)、(四)、(五)、(六)、(七)类依次进行,同一类申请对象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配租。

第七条  租住时间及数量

(一)租住时间一次签约3年,到期确需续租的,租住人应提前3个月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提出申请,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其签订续租合同,续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申请人限租1套住房。

第八条  水、电、气、通讯、物管等费用,由租住人承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住人应在1个月内搬出人才公寓:

(一)租住人由单位解决或个人在中心城区自购住房的。

(二)调离中心城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有夫妻关系的租住人双方分别租住1套住房的。

(五)无特殊原因,租住人连续1个月不居住的。

(六)违反租住合同的。

(七)超过租住期限不再续租的。

(八)不遵守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

(九)不符合入住条件其它情形的。

第十条  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状况发生变动时,需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掌握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变动情况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商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检查租住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住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取消其租住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