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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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实施

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不断完善避险搬迁工程程序,把握好入户宣传核查、确定范围方式、搬迁规划选址、制订实施方案、项目检查验收等关口,确保避险搬迁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深入细致宣传核查。组织群专结合的工作队伍,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户,按照四到户要求(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传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深入宣传灾害隐患对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深入宣传避让搬迁政策规定,深入宣传避让搬迁后的环境条件,切实统一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充分激发广大搬迁群众参与热情,促进群众主动自愿搬迁。要认真核查被搬迁户有关情况,重点核查受地质灾害威胁现状(紧迫、较紧迫、一般)、是否享受过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已享受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的住户不得再次享受)、是否为贫困户(低保户或精准扶贫对象户)、是否自愿搬迁并逐一登记造册。

(二)因地制宜灵活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搬迁意愿,对经核实确实受地质灾害威胁,经住户自愿申请后方可纳入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范围。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确需实施紧急避险搬迁的,由专业队伍调查核实出具报告,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避险搬迁安置范围。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搬迁形式实施避险搬迁工程,充分考虑被搬迁户承包地调整、新建房宅基地落实等实际情况,注重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注重就近搬迁、易地搬迁和自主搬迁相结合,增强搬迁安置工作的可操作性。对已纳入避险搬迁规划但又不愿意搬迁的住户,应继续落实防灾预案,做好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送达相应的告知函。

(三)科学规划搬迁选址。要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产业支撑、环境美好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规划避险搬迁户搬迁安置方式、制订搬迁方案、明确搬迁时限。要从土地开发、院落改造、河道治理、后续产业和人饮灌溉、道路设施、供电电信等公共设施配套方面进行科学合理规划,注重和扶贫攻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衔接统一。坚持科学选址、确保安全,设施配套、规划完善的原则确定避险搬迁新址。由专业地质机构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科学有序开展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规划建设。避险搬迁新址要衔接村镇、新农村、产业发展、河道整治、景区发展等专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搞好安置点建设的专业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建房质量,避免因削坡加载、修路开挖、基础回填等引发次生灾害。

(四)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分析论证后,统筹考虑搬迁户避灾减灾、产业发展、生活保障、文化娱乐、教育医疗、环境改善等多种因素,组织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县(市、区)、乡(镇)避险搬迁工程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同步制订避让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详细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避让搬迁组织、搬迁对象核实确定、安置点规划选址、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年度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为验收依据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调查单位现场踏勘并出具调查意见和搬迁户确认意见,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实施。

(五)从严进行检查验收。严格工程验收标准,避险搬迁工程完成后,在乡(镇)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验收,按照验收标准对避险搬迁户安置工作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抽查验收。竣工验收前,搬迁户原住房应拆除、原宅基地应复耕复垦,搬迁户应真正脱离地质灾害危险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竣工验收,重点包括:一是组织机构、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归档以及搬迁户满意度等。二是房屋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管、建筑物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住户补助资金落实等。三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资料汇编、资金使用管理等。

二、狠抓综合配套,加大支持力度

围绕避险搬迁工程实施、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公共服务保障覆盖,着力强化避险搬迁工程要素保障,着力提升搬迁户后续发展能力,着力增强社会保障服务兜底功能,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加大资金支持。要密切结合当前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扶贫移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涉农资金,多渠道筹措整合资金,推进避险搬迁工程和后续产业发展。省级财政下达的避险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可在乡(镇)范围内统筹用于避险搬迁安置群众需要的农村生产性和生活性基础设施、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按照(川办发〔200754号)要求,免除与搬迁、新居建设有关的收费,减轻被搬迁户负担。

(二)完善政策配套。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每年要专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搬迁用地的需求。要完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要建立搬迁安置工程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适度规模的产业开发项目,通过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解决搬迁群众生活困难。要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组织搬迁户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搬迁户的综合技能,组织必要的劳务输出,鼓励搬迁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三)抓好保障兜底。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搬迁户中孤寡、智障、丧失劳动力或其他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救济对象。

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属地质灾害易发高发区,地质灾害隐患数量多、分布广,威胁人口多、潜在损失大。实施避险搬迁工程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切实消除分散住户地质灾害隐患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治本之策,是推进农村全面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避险搬迁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务必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狠抓责任落实,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一)抓好统筹协调。要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有搬迁任务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按照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先搬后补,确保安全、有序推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定期会商督导制度、部门分工协作制度、乡(镇)村目标考核制度、资金监管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加强我市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监督管理,切实让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得到实惠。

(二)强化分工合作。避险搬迁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通力配合,扎实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向上级争取指标和资金,组织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避险搬迁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立项、招标的指导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管、财政评审和项目审计。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部门负责所涉行业内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搬迁户户籍证明。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搬迁安置聚居点建设规划与住房质量监督。农业、民政、扶贫移民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后续产业发展,促进搬迁户脱贫致富。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督查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年度搬迁安置情况及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工作台账,避险搬迁经费发放领取资料、凭证应逐级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要从严控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施配套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依据方案、拨付到乡、用途管理的要求严格资金监管,确保防灾减灾专项资金安全。要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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