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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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4


达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精神,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结合《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27号)相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其中城市三无人员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省属院校除外)。

(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二、启动条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省政府安排统一启动联动机制的。

以上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达到启动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三、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启动层次

以市(地级)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当达到启动条件时联动机制自动启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政府安排统一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职责

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达州经开区经发局)牵头联动机制具体工作的落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统计局达州调查队提供的达州市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实时核算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印发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通知。

(二)国家统计局达州调查队负责对达州市低收入群体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按月测算、编制CPI单月同比数据、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数据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数据,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划拨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统计全市的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等基础数据,市教育局负责统计全市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计全市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通知,分别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部门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安排和发放工作。

(五)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确保于20174月中旬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于20174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做好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准备工作。

六、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学校现行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七、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八、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