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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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14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3428日印发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7123


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14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领导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坚定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聚焦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突出建成川渝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川东北经济区核心增长极两个定位,坚定实施三大战略,着力构建五大新格局,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主任、各办主任。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并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环境保护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加快发展、负重转型、追赶进位的工作取向,坚定实施改革创新、统筹城乡、开放合作三大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十七条  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开展绿化达州行动,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美丽达州建设。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制度,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必须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市级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八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减少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严格实行专家审案、公众参与、委员票决、社会监督案件审理机制,继续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巡回审理制度,坚持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提升复议办案水平,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政府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长碰头会、市长副市长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主任、各办主任组成。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达州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达州市支队负责人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邀请达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1/2。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

(二)讨论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重要事项,研究审议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大额经费使用等事项;

(六)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通过人事任免;

(八)讨论决定副市长提出并经市长同意提请表扬奖励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长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市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按程序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六条  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沟通情况,安排近期工作。会后印发市长碰头会议事通报。

第三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

市长专题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者由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长同意后确定。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全局、重大、敏感事项的会议纪要报市长签发。受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坚持实行无会月制度。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七章  公文审批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送领导同志个人或相关秘书科室,不得多头报送。

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县(市、区)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报市政府;协商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必须注明协商过程并列出各方理据,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行文,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由市长签发,不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报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报省级有关部门的公文、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市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多位领导分管工作的,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签署意见报相关副市长阅批;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涉及综合性工作的上级来文和重大、紧急单项工作的上级(平级)来文,主送市长、牵头副市长,分送相关副市长、相关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一般性单项工作的上级(平级)来文,主送分管副市长,分送市长、秘书长,由分工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传阅性上级(平级)来文中涉及综合性工作和重大单项工作来文,主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涉及一般单项工作的来文,主送分管副市长、分工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一般性下级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市长签批,重大事项须报市长审批。

新增经费的下级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市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及投资变更、政务工作开展等既涉事又涉资金的下级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再按市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度。由市政府研究室征求副市长意见后,拟订月度重点工作安排,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四十五条  严格实行公文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八章  政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参加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县(市、区)、部门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四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带头落实市领导联系指导基层工作制度,做好联系指导贫困村的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有明确目的,务求实效,调研期间一般不召开全县(市、区)性工作汇报会和由县级四套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报道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市政府领导非外事会见活动新闻报道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涉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重要活动,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市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第五十二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要同步加强政策解读。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四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第五十六条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五十七条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  政府绩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实施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以提升政府绩效、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核心,以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为抓手,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五十九条  对市政府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重点工作、单项目标、新增目标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耕地保护等重点监控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客观准确反映县(市、区)政府工作实绩。

第六十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六十一条  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深化结果运用,加大奖优、治庸、罚劣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结果运用有力有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加强政务督查

第六十二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突出抓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推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第六十四条  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督办工作,市政府领导要带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第六十五条 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建立完善限期报告、调查复核、督查调研、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进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畅通、执行落实。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部门应依法按程序应诉答复,部门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庭应诉。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认真核实,妥善处理,正确发布信息。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群众网络留言,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规定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抓实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廉洁从政、勤勉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办理;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行为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三公经费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

第十四章  纪律作风规定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市政府班子成员离开达州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达州外出,须提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7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