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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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2


达州市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信息公开行为,保护出资人、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达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信息(以下简称企业财务信息),是指企业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重要和保密性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是企业财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市国资委是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重大财务信息:

(一)企业年度财务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员工收入水平;

5.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6.董事会报告摘要;

7.年度内重大财务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8.本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

9.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二)大额度资金运作。

1.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2.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主要领导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企业其他负责人车辆使用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1.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2.企业订立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3.企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八条 企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九条 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财务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制度。企业年度财务信息实行定期公开,财务事项信息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在会计年度起始3个月内公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开。财务事项信息应当在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企业公开财务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审查备案,并按照市国资委指定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本企业网站;

(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它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栏或指定场所,方便公众查阅企业财务信息。

 

第四章  企业财务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财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明确企业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财务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财务信息公开中的职责;

(三)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财务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责任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财务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企业财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财务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企业财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拟公开重大财务信息草案,并提请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企业财务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开。

第十九条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财务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敦促企业财务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财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的财务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