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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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川府发〔201613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达市委发〔201417号),现就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以发展股份制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实施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相结合,与推动国资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相结合,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市建成川渝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建成川东北经济区核心增长极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做强做优做大。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坚持稳妥推进。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三、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四、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定国有企业股权比例结构

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合理设定国有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功能区域开发建设的功能类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政府要加强对价格水平、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信息披露、营运效率、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管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在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的前提下,根据发展实际,按照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其中,资产规模相对较大,人员包袱较重的企业暂时保持国有控股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规模小、人员负担轻的企业在确保改革资金平衡以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后,国有股权逐步退出。

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可以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子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层面引导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属国有企业新设立公司或新投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鼓励引入非国有资本。

(二)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

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设立股权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探索完善优先股制度,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鼓励国有资本参股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国有资本通过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和资本运作,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控股的各类基金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鼓励国有资本进入优势民营企业及高科技民营企业持股,将国有资本的雄厚优势和民营企业的机制灵活优势集中起来,培育我市新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努力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形成国有民营互利发展的双赢格局。

(三)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在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员工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或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对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等涉及重要民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其它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的竞争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可以用现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入股。实行经营层、技术管理骨干持股方案,须经企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并按照产权管理关系上报核准。建立和完善员工持股有序进退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关联方行为,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四)建立依法合规的决策程序和操作规则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做好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决策程序。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批准并抄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尊重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按照谁决策、谁评估原则,实行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预案,落实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严格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股权变更程序。企业出资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并予以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由批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或产权交易作价的参考依据。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和出资人(股东会)决议,及时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五)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发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阳光交易。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涉及国有股权、产权或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应在产权、证券市场等场所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各类管理人员或员工参与改制或受让,应与其他投资者平等公开竞争。

(六)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

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形成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权责分明、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完善国有资本管理方式,通过企业章程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和诉求,强化对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选派、考核评价及薪酬等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机制。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

(七)创新适应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党建工作机制

以改革创新精神,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灵活多样地推进企业党组织设置,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融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优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政策和环境

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限制进入。完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尊重企业首创精神,鼓励创新、鼓励探索、鼓励实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市转型升级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研究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问题,协调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

(二)切实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大国有企业审计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实施操作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影响企业和谐稳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导向,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目标方向和重要意义,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改革。

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