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委印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总 编 辑 朱清华
责任编辑 赵季平
编 辑 罗旭玲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2101939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888

 

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政府拥有该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购置的构建筑物。

(一)国家、省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市属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市政府授权部门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八)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九)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

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规则,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号)、《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达市人办发〔20159号)。除涉密项目外,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库(以下称项目库)。项目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过初步调研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每季度下旬,市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项目集中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超过市级权限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有权机关审定。

第六条 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前,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七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下旬将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别按照项目确定阶段、方案确定阶段、概算确定阶段、预算确定阶段、开工阶段等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每年四季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市财政局,从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中选取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编制市级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在11月底前按程序集中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明确下一年度实施的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年度计划投资额。财政部门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未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项目拟新开工计划。

对部分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除市级政府性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九条 每年7月,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市财政局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集中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选址,规划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确定项目选址。

项目单位根据选址意见,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在5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和能力的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项目的占地情况、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等内容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按规定申报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市规划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局原则上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需提交市规委会审定的,以市规委会审定的为准)和用地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详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方式。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建设费用(直接工程费用+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等)和预备费用三部分构成。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已完成概算审查的项目按照下列层级集中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明确项目总投资额。

(一)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报市委审定。

第十九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简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施工方案。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小(5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额小(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性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方案,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设费用(含直接工程费用和暂列金)组织工程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报审额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审核结果的5%。对暂估价金额报审比例较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开展工程询价,各询价单位分别出具询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询价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根据市场动态、询价结果等信息及时更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严格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审查工作。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一次,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12月将下一年度项目投资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确定的年度投资额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资金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市财政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通过专户拨出,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管理机制。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分期拨付。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应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应按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或建设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比选)而未进行招投标(比选)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建设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政府招标、比选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进行清算。

项目单位日常拨款进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二十九条 推行项目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整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决策启动后的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全部纳入平台管理服务范围。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严格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限时办结制,审查程序完成后,审批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并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按季度通报项目超时办理情况。

推行同一阶段事项网上一次性多部门同时备案或审查。

第三十条 推行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可提出委托代办事项申请,实行代办服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室,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项目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并负责对代办员队伍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

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室承接代办事项后,指定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请材料、代为递交申请、跟踪办理进程,协调审查和评估论证等环节,直至取得审批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告知事项、现场踏勘、审查事项等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度。

实行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技术人员以及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基本流程、法定时限等需申报资料。参与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在会上明确相关事项完成时限,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实行联合现场踏勘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报告等前期专题报告关联的审查审批部门、技术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性联合现场踏勘,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现场踏勘纪要。对需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应在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开展联合踏勘。

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项目报建阶段可并联推进的审查事项,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开展一次性联合技术审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各参会单位和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前报送联审会议相关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联审会议要求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各职能部门分别明确本部门审查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重大项目的领导召集,项目监督部门、项目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参加,主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需上报市委、市政府或更高层级研究解决的困难问题,明确整改解决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目标要求,结合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库中的项目进度、市政务服务中心通报的项目超时办理情况等信息,提出会议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原则上不参与项目建设,可由市政府指定市代建办、市重点工程建管中心等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需组建项目法人的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附法人组建方案。

第三十四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中选)单位,属于抽签法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应采用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禁止将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或采用打捆、改变资金来源等方式规避抽签法招标。

招标人是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标活动,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即时开工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道路等公用工程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情况说明,作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办理的审批前置,推动项目尽早达到开工条件。

第三十七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岗位管理人员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单位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并复核无误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三十八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者因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增加的,严格报审程序。

第四十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投资按照以下程序运行:

(一)项目单位根据规划调整方案,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等新增投资实施依据,安排设计单位出具项目新增投资方案;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新增投资方案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并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财政评审批复等相关资料。

(三)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新增投资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建议意见;对建议新增投资的项目,提出新增投资额的初步建议后分级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1.新增投资额超过合同价200万元及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2新增投资额超过合同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3.新增投资额超过合同价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新增投资额超过合同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报市委审定。

严禁肢解工程增加内容、压低增加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新增投资审查或工程新增投资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确认,在竣工决(结)算审计或财政评审时不予认定,为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金额财政不予追加。

第四十一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未发生变化,但因工程清单计量、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或暂估价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投资额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单位初核后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确认后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或公示。

第四十二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调减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第四十四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十五条 严格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制度,其中,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市审计局负责,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

除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和报审工作。

项目决(结)算报审资料达到审查条件后,财政、审计部门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四十七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实行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性投资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在达州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超过概算批复投资10%以上、审减率20%以上或项目结算投资超过预算投资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2014123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投资审批表

 

 

附件

 

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投资审批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业 主

 

项目主要建设

规模内容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

 

概算批复总投资

概算批复总投资 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 万元(含暂列金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预备费 万元。

招 标 控 制 价

万元

合 同 价

万元

由于  原因,兹提出投资增加内容(详见附件),增加投资 万元,请审批。

 

附:

 

项目业主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市审计局意见

 

 

 

市政府分管项目

和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意见

 

 

 

 

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意见

 

市长意见

 

 

 

 

 

 

备注:本表由提出单位填写,一式六份。一份建设单位存档,其余报项目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市审计局备案,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