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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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8〕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8625


达州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

行政复议建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办理工作,强化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和行政层级监督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个案司法建议书、类案司法建议书以及综合司法建议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建议,是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直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专项登记,明确领导责任、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认真办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不属于本机关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目前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  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办理该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结情况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回复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对办结回复不满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关书面意见后30日内重新办理并回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建议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收到的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作出的有关书面回复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市、县(市、区)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将收到的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作出的有关书面回复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但行政复议建议是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除外。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有关行政复议机构的信息沟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其对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工作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回复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或经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建议后,同样问题仍反复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机关办理检察建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行政复议建议的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