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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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加强我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不断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敬老院建设

各地要将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有农村特困人员人数需求以及发展趋势,统筹规划新建一批敬老院,建设标准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179号)和《四川省养老院建筑设计规范》(DBJ51/052—2015)规定执行。要积极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有机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撤并闲、散、小敬老院,突出适老化改造,改、扩建一批敬老院,重点建设跨乡镇的中心敬老院。要继续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业。

二、强化资金投入

各地应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投入,并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维修改造。每年应当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敬老院建设和维护,并逐年提高占比。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农村敬老院提供捐赠和服务,帮助改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要采取措施,强化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落实法人登记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敬老院已由原来的农村集体福利机构转变为以政府投资兴办为主的公益性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各地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并规范完善农村敬老院举办机关、资产产权归属、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产生的法定程序、其他管理和服务人员配备以及管理制度。对已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农村敬老院,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要求,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再把达到星级等级标准作为敬老院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必要条件。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对已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敬老院,各地民政部门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工作。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农村敬老院按照《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机构性质,并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转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的通知》(组代管中发〔20166号)精神,完成社会信用赋码工作。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确保201812月底前我市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达到100%

四、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要建立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充实敬老院力量,应选调爱岗敬业、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擅长管理的人员担任敬老院专职院长,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照料护理人员原则上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服务人员培训,提升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提高供养服务品质。要提升敬老院安全管理能力,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积极采用智慧式用电系统等先进科技技术,防范、遏制电气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应急疏散演练,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要指导有设置医疗机构需求的敬老院,规范设置医疗机构并积极开展医疗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模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敬老院养老服务质量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切实为收住老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各地要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增强服务效能,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要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积极做好政府购买特困救助服务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工作。要将政府购买特困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特困供养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特困救助服务资金投入力度。要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总数2‰的比例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工作力量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承担了政府购买特困救助服务工作的社会力量可向农村敬老院派遣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原《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敬老院依照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8353号)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