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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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864


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市级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举措;

(四)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五)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六)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

(七)民生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准备以下材料: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情况,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等。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决策事项时,根据事项内容,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或委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该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第八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实施结果。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