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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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8〕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3


达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体广新、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六)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七)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八)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九)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应将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能力的单位组织实施;临时工程竣工后,临时工程发包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或安全评价等单位综合验收,出具能否投入安全使用的书面意见,并报承办单位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视频监控覆盖主要进出口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第十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一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服从现场执勤民警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承担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制定安全检查方案,配备足够的专业安检人员和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验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四)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六)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七)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八)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过程的安全监管,并提供安全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体广新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生活饮用水及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并提供安全建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并提供安全建议;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人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先由活动举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会审。

第十九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群众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安、安全监管、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明确具体承办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依照本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定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