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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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现就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73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对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社保局根据省下达的当年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拟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县(市、区)完成当期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的,其基金支出由市级全额拨付;未完成当期基金收支计划的,减收和超支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补足。

四、若县(市、区)违反养老保险政策,所增加的基金支出和减少的基金收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弥补;按照川府发〔201473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市被等额扣减的调剂金,由违规的县(市、区)相应承担。

五、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弥补全市当期收支缺口时,根据市下达的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各县(市、区)的财力和工作情况,由各县(市、区)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承担其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责任。各县(市、区)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入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不到位的扣减该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入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达川区、通川区未及时划入的,直接由市财政局下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扣减通知,并将扣减资金全额划入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未及时划入的,按照川府发〔20147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财政局报财政厅执行代扣并划转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县(市、区)基金收支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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