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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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7〕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达州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

(一)《达州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村(社区)证明。

(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按谁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谁负责规范证明文本原则,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以办事指南的形式,主动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需要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应以表格形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服务。

(三)对于在达州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需市民群众提供村(社区)证明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指导所在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和合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按照规定应由市、县(市、区)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

(四)上述有关工作应在20171130日前完成。自2017121日起,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出具未纳入清单的证明。

二、切实加强保障

(一)压实监管责任。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机制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形式,压紧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二)严格监督管理。市政府督查室将村(社区)证明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畴,并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各地各部门(单位),予以全市通报。

 

附件:达州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8


附件

达州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单位

证明材料名称

保留依据或取消后替代方法

备注

1

市残联

困难证明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9项民生工程及19件民生实事实方案〉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714号)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国家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残联〔201297号)

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

住院救助

《达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办法等9个残疾人事业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残工委〔201231号)

贫困白内障患者救助

2

市中级

人民法院

经济困难证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或者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用于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

援助、司法救助

3

推荐辩护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诉讼中用于被委托辩护人

的身份证明

4

推荐行政案件

诉讼代理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用于在行政案件诉讼中

确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5

市公安局

分户(农村)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二章 立户分户登记

用于农村居民因婚姻、分家析产,且已经进行房屋分割、分户。

6

市公安局

国内居民收集子女登记户口证明(农村)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章 出生登记第二十九条

用于国内居民收养子女

户口登记

7

死亡注销证明(农村)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五章 死亡注销

用于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社出具的死亡证明

8

结婚迁入证明(农村)

 

用于男女双方因结婚迁入户口结婚一年内相互迁入,为结婚迁入:一年以上相互迁入,属于夫妻投靠。

9

户口迁入证明(农村)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六章 迁移登记

用于因地质灾害、征地拆迁、移民等原因跨组(社)、村、乡镇自建房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

10

补录户口证明(农村)

《四川省公安厅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

用于6岁以上未落户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村社证明。

11

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登记

12

市民政局

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申请两参(参战、参核)、带病回乡、三属、老复员军人补助

13

家庭困难证明

实际工作需要

低保申请、低收入认定

1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遗属健在证明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5

外来人员长期居住证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67号)

医保参保

16

单位在异地退休回原籍的居民(本地居民),发生意外住院、伤情证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67号)

办理保险理赔、医保报销、

申请医疗救助等

17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0170号);《达州市社保局关于参统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达市社险退〔200210号)

领取死亡人员社保待遇

18

未在医院死亡且未火化的死亡证明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0170号);《达州市社保局关于参统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达市社险退〔200210号)

领取死亡人员社保待遇

19

独生子女证明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计算养老待遇

2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鳏寡孤独证明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增发养老待遇

21

终生无子女证明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增发养老待遇

22

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证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

验  证

23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

国家助学金评定

24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新门牌号使用证明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新旧门牌号变更

25

市工商局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31号)

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26

市工商局

住改商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31

同意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意见

27

门牌号使用证明

 

证明门牌号有误以变更门牌号

28

市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材料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川人口发20122号)

并发症鉴定申请

29

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中关于病残儿鉴定申请与审批要求

再生育审批

30

土地使用证明、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许可

31

房屋产权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32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3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中附件《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八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八条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3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户口本、结婚证无法证明其财产涉及的继承关系时,需要证明其血缘亲戚关系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08416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七款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办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

3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户口本、结婚证无法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时,需要证明其血缘关系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08416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二章第四条第十一款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36

 

死亡证明

因公证工作需要,确需保留

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死亡一次性待遇拨付、证明死亡已久的居民情况

37

市司法局

亲属关系证明

因公证工作需要,确需保留

公民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放弃继承声明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出生公证、监护公证、认领亲子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收养关系公证、事实收养公证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事项、查询火化档案、补办理火化证、骨灰寄存(安葬)证及火化票据等,不能提供可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件时出具

38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期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39

经济困难证明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用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40

市规划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乡村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