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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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7〕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精神,结合《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575号)和《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576号)要求,现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5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25%以上。

二、大力培育经营主体

(三)鼓励发展种养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扩大种养规模,发展规模种养大户。

(四)大力培育家庭农场。支持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转型为家庭农场。推广应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定期开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监测,规范家庭农场管理;积极开展分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培育发展一批基础条件好、经营管理好、生产效益好的示范家庭农场;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

(五)规范完善农民合作社。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着力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健全联席会议评定评选机制,完善合作社名录库,实行动态监管和淘汰机制。探索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金融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支持合作社发展联合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农机合作社建立集中育秧育苗中心、农事服务超市、加工烘干培训中心,为农业生产提供全程服务。

(六)引进培育农业企业。围绕达州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培育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企业。支持农业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探索创新农业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紧密联结的组织模式和利益机制,让农户分享产品销售、加工、储藏、物流等环节的收益。

(七)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建设县级农村综合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农村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基层示范社建设工程,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试点。大力推广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等规模化服务,依托特色农业产业,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服务,建设优质农产品交易供销体系。通过项目合作、资本合作、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导社有资本向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集中,引导社有资本积极参与民生保障、脱贫攻坚等公益性事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农业企业与基层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有效对接,在农资、农产品、农村消费品等传统经营领域,形成系统上下贯通、整体发展局面,探索供销社助力脱贫攻坚新模式新机制。

三、积极拓宽领域服务

(八)农资采供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采购和供给农业投入品,开展进村入户推介活动,提高集中采供率,减少流通环节;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大联采直供互联网+农资模式推广力度,完善农资分级储备机制,建立健全农资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服务网络。

(九)产品营销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营销网络,开展农超、农社、农校、农企对接,促进产销有效对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赴省外、国外参加农产品博览会和各类展示展销会,拓展国内外市场。

(十)农业科技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鼓励农业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对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科技特派员站点等新型科技服务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农机化生产试验示范、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各类涉农财政项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装备,为主要农作物生产开展耕、种、管、收和植保、烘干、秸秆处理、资源化利用、治理面源污染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实现节本增效。

(十一)农业信息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产品营销、市场经营、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12316热线、达州农业信息网、手机短信等平台,提供法律政策、种养技术、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物流支撑等信息服务,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农业智能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应用。

(十二)质量监测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推进产品检测、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

(十三)开展创新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对接式、全程式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四、推动扶持政策落地

(十四)加强公共财政扶持。市级、县(市、区)级财政要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重点在农机购置、农田水利、高产创建、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上给予扶持,深入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

(十五)加强金融保险支持。推动银行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对接,建立融资协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鼓励银行业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仓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收益、可转让的林权等抵(质)押服务,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各级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十六)落实用地、用电和用水政策。依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设施农业、辅助设施、配套设施用地以及服务设施用地;符合按农用地管理规定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县两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统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的用地需求。用于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用于发展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用水,视为农业用水。

(十七)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培训对象,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一批耕、育、插、防、收等各环节农机熟练操作手。坚持分类别、分层次、分行业培训,每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增强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意识。

五、加强组织保障建设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推进措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九)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认真做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科技、金融、保险、电力、供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十)坚持示范带动。在全市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和示范主体创建行动,扩大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补助力度,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十一)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高、诚实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资金激励补助,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时效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资格。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