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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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创新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精神,结合达州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创新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定的招标投标制度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进行采购的一种方式。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成为法定制度。国家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壁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通过招标投标制度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有力推进项目建设规范化、程序化,预防腐败,使国家投资工程成为真正的阳光、廉洁工程。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遵守并自觉执行。

二、全面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实效

(一)全面强化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定程序,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合理预估招标投标环节所需时间,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三)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代建中心,将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实施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方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和交钥匙工程,由代建中心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代建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真正做到管办分离,有效杜绝各机关事业单位因不熟悉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带来的系列问题。

(四)扩大抽签法招标适用范围。全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实行抽签法招标,具体操作参照《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暂行办法》(达市府办〔201650号)的规定程序办理。抽签法招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在达州市区域内随机抽取。

(五)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除适用抽签法招标的项目之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六)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招标人在取得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确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在取得招标控制价批复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施工、监理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没有投诉的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20日内签订合同。

(七)减少招投标前期环节。取消招标过程中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前置审查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八)规范招标和比选条件设置。比选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比选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必须依照国家颁布的企业资质和职(执)业资格设置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比选申请人),不得设置与该项目无关或有倾向性的加分条件。

(九)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dzggzy.cn)及时主动公开(保密工程除外)。招标人应确保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公示招标投标信息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十)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十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代理业务转包或交由非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人员办理。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管理,拒绝非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人员办理代理业务。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除按规定更换外,不能出示该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人员的相关证件或者出示的相关证件不一致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不予接洽和受理。

(十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招标人(比选人)持授权委托书、行政监督部门持本单位介绍信进场参加招投标、比选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比选人应在投标、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30分钟进入交易场所领取、佩戴指定的工作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做好交易场所内秩序管理,并在评标专家抽取资料审查、评标专家抽取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在开标环节中,属于委托招标的,必须由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主持。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比选文件要求带齐相关证件进入交易场所参加招标、比选活动。评标专家在评标室独立评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场所,确需进入的,需在行政监督部门陪同下进入。

(十三)严禁干预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投标全程如实记录制度,由项目业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各级干预招标投标的事和人予以如实记录备查,并定期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十四)深化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作用,积极主动与省及其他市(州)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最大限度减少招标投标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遏制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寻租、操纵评标结果,为推动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积累经验。

三、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一)加大标后管理。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如存在造假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中标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岗位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并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业主提交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证书原件或岗位证书原件和社保证明,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项目业主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旦发现实际履约企业与中标企业不一致,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合同履约情况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履约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业主就中标企业履约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项目招标情况、标后履约实施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履职监管情况和业主职责落实情况。

(三)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社会信用惩戒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从业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操纵招标结果、擅自更换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纳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限制其参与达州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报请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予以处分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参与评标。

(四)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制度,常态化开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后履约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对招标人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监督部门提交资料、不按时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进行通报。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对上一年度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开展招投标专项稽察。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统筹招标投标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定不移落实招标投标法定制度,主动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落实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责任。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评标等问题,并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经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业主、中标单位履约情况,查处歧视排斥投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挂靠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问题,并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做到有投诉必处理,有案必查,有责必追。

(三)严肃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项目业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职尽责,默许中标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举报或部门移交线索,严肃查处有关部门、业主单位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

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已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通知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