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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精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自闭症)儿童。肢体(含脑瘫)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年龄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达州市户籍(居住证);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济困难家庭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生活救助等。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先天性畸形及脑瘫等原因造成的后遗症肢体矫治、人工耳蜗植入、言语功能康复、视功能康复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孤独症(自闭症)等康复训练。

3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4生活救助。对残疾儿童在接受康复救助服务期间,给予生活、交通和租房方面的补助。

(二)救助标准

1手术。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

2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3辅助器具适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及矫形器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经定点机构评估符合上级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一次性补助购买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等费用不超过6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除假肢、矫形器外,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4生活救助。对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期间,由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给予每天不低于30元的生活、交通和租房方面的补助。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内容,提高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直接或通过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平台向残疾儿童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申请时,须出具申请人《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本、经济困难证件(其他家庭经济困难人员须由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出具加盖公章的经济困难证明)等资料原件。申请生活救助的还须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加盖机构公章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康复救助记录等档案资料复印件。各地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干专委、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县级残联对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当事人及其亲属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级残联按程序办理康复救助手续,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并报市残联备案。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可由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残联转介至经市或县级残联按照有关标准认定的省内异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手术或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手术或辅具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实施手术或适配辅助器具。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规范建立救助对象档案资料,服务情况要按照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要求,及时精准录入数据库。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额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给定点康复机构。救助对象生活救助资金,以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的实际天数核算。各县(市、区)残联对定点康复机构提供的加盖机构公章的康复救助登记表、康复救助记录等康复救助档案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打卡直发给残疾儿童家庭。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各级残联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康复人才专家库,按类别设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市、县残联可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康复机构培育发展平台,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实行机构准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定点公告。县级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三)机构监管。各级残联要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各地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残联、财政、审计、医保、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制定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开展康复定点机构的评估、认定;编制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检查、指导、评估、培训;持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直通车;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台账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应由本级承担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上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会同残联等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杜绝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医保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支付范围;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探索研究实行单病种限额报销或日间门诊报销等医保报销新途径,建立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合力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与残联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实施康复救助的教育机构加强管理;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配合残联等部门开展残疾儿童的残情筛查、救助审核等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四)加快人才培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