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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9〕2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


达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和《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81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达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 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 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导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条  年度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通报,同时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县(市、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导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等情况的有关县(市、区),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 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