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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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1


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通报表扬和奖励,包括组织奖、个人奖(质量人才奖和巴渠工匠)。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公开、公正、科学评审;

(三)优中择优;

(四)动态管理;

(五)不收取评审费用。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评选表彰组织奖8—10个,质量人才奖和巴渠工匠共3—5名。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两年,获奖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评审,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进行申报。

第七条  获得组织奖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分别奖励20万元;获得质量人才奖或者巴渠工匠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分别奖励2万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设立达州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成员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等组成。评委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委会工作制度、评审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三)审定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名单;

(四)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并报市政府审定;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评审办是评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有关制度

(二)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实施市政府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四)调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办根据工作需要,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中选择5名以上(单数),包括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二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出综合评审报告、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

(二)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保和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违法行为,无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且近3年未发生亏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首次发生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二)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生2次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申报质量人才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达州市从事质量工作3年以上,对达州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所属组织近3年无不良信用纪录,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者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者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巴渠工匠,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达州市工作3年以上的生产一线实用技能人才;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所属组织近3年无不良信用纪录,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三)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者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在市级主流媒体、网站上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事项。

(二)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办。

(四)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送评审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答辩)的组织、质量人才奖和巴渠工匠名单。

(六)入围名单公示。入围现场评审(答辩)的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七)消费者(用户)评价。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

(八)现场评审(答辩)。评审专家组组织现场评审(答辩)。

(九)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十)审议公示。评委会审议获奖候选名单后,提出拟获奖名单,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者生产经营要素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评审办重新评审或者补充审查。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在其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一经查实,由评审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若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委会可以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该奖项。

第二十五条  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制度,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及个人秘密,不得侵犯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工作制度的,撤销其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在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1015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