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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2


达州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立健全行政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行政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民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工作。

本规定所称联系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取的,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和组织,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基层执法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联系点的组织、指导、协调、联系和考评等日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联系点的协调、联络等工作,支持、帮助联系点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设立联系点应当遵循代表性、多样性的原则,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五条  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忠于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热心参与立法工作;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开展立法活动的场所;

(五)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联系点的设立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宣传,并对其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五)参与市司法局组织的立法培训、立法调研和立法课题研究;

(六)对地方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系点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系点开展立法工作,应当按照便民、务实、科学的原则,充分发挥本单位、本行业的优势,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发放调查问卷、数据统计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联系点应当建立行政立法工作台账,对收集到的立法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并将整理后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不定期组织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联系点参与行政立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联系点工作会议,总结联系点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工作建议和评选优秀联系点。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每2年组织对联系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主要包括联系点的组织管理情况、立法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以及参与立法活动情况等内容。

综合考评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综合考评采取联系点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联系点应当认真整理工作台账,填写考评表格,客观公正进行自我评议。市司法局根据联系点工作情况进行组织评议,提出考评等次建议。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表扬先进和撤销联系点的主要依据。

对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联系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一)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情况发生变化,不宜再作为联系点的;

(三)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

(四)主动申请撤销的;

(五)有其他产生社会负面影响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