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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部门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9〕47号

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部门窗口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31

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部门窗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窗口管理,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NOSC122531),《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查和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等4个方案的通知》(达市委〔2019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入驻市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窗口。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 部门窗口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为季度、年度考核的基础,月度考核采取量化形式进行,考核分值由基础分、加分项和减分项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00分,加分项、减分项分别在基础分实得分的基础上加减。考核年度为本年度1月起至本年度12月止。

第五条 部门窗口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由市政管局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估得分须报送市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审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23分)

(一)设立行政审批科,审批职能归并集中。(6分)

入驻部门未设立行政审批科,扣6分;未将审批职能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科,每少一项扣1分;入驻省直管部门、事业单位未将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业务科室,扣6分。(整体入驻部门视为审批职能集中到位)

(二)行政审批科(或相关业务科室)集中进驻。(3分)

入驻部门要根据窗口业务情况明确行政审批科(或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人数),未明确的,扣2分;该科人员未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每少1人扣1分。

(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应进必进。(5分)

除需特殊场地、特种设备外,所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并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事项进驻不彻底,每少一项扣2分。对取消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入驻部门未及时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动态调整的,每项扣1分。

(四)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到位。(6分)

入驻部门实行窗口首席代表派驻制度。单独设立行政审批科的部门,窗口首席代表不是由行政审批科科长担任的,扣2分;挂牌设立行政审批科的部门,窗口首席代表不是由行政审批科科长或科级干部担任的,扣2分;入驻部门没有与窗口首席代表签订授权书的,扣4分;没有充分授予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决定、审核上报、组织协调(牵头现场查勘)、窗口管理等权力的,每项扣1分;未授予窗口首席代表行政审批专用章保管使用权的,扣2分;窗口首席代表未在本人审核签字的文件资料上或受理、办结通知单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每件次扣1分。

(五)落实一网通办到位。(3分)

入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事项网上可办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第七条 推进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16分)

(一)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6分)

入驻部门根据各类事项涉及领域、办理流程关联度、办理数量多少等要素,对本部门前台受理窗口进行整合,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未落实一窗受理要求的,扣4分;一窗分类受理事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二)规范审批服务流程。(3分)

入驻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初审、制证(或制作批文)、取件6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未在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进行的,扣2分。入驻部门不按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公布事项办理流程的,每少一项扣0.5分。

(三)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5分)

办事材料精简率、最多跑一次事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高频事项未达到规定数量的,每少一个扣0.5分。

(四)自助设施设备运行良好。(2分)

自助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在1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维修的,扣0.5分;3个工作日后不能正常使用的,扣2分。

第八条 执行并联审批工作制度。(14分)

(一)事项应进全进。(3分)

投资项目全流程全环节、企业开办相关事项以及省市县三级纵向联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且纳入并联审批范围,实现一站式办结。每少一项扣1分。

(二)落实一窗进出。(3分)

所有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全部通过综合窗口咨询、申请、受理、发证。未落实一窗进出的,每件扣1分;入驻部门不即时处理综合窗口分发件的,每件扣0.6分。

(三)实施联合服务。(3分)

要求组织或参加一次性联合告知、联合现场踏勘、联合集中审查、联合上门服务和联合竣工验收五联合服务。无故缺席的,每次扣0.6分;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办事延误的,每次扣0.6分。

(四)支持配合改革。(2分)

创新开展容缺预审、承诺补齐”“数据共享、精简前置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等改革,提升重大项目办事效率。无特殊原因,拒不执行改革举措的,每次扣0.5分。

(五)严格限时办结。(3分)

所有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和环节均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补正修改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时限不超过办理承诺时限的一半。因一次性告知不到位造成资料修改超过两次的,每件(次)扣0.6分;投资项目监管平台事项每超时一件扣1分。

第九条 开展投资项目代办服务。(6分)

(一)建立代办制度。(3分)

入驻部门(单位)应建立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有专人承接办理代办服务事项。未建立代办服务制度的扣1分,无人承接落实代办服务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二)开展代办服务。(3分)

代替业主完成代办服务事项中需部门内部流转的环节,变业主跑部门跑。前置或中间环节仍需业主或自行跑办的,每次扣0.6分;因一次性告知不清,造成业主多次提供资料延误办事的,每次扣0.6分。

第十条 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20分)

(一)事项办事指南基础信息、网办地址、网办深度、收费信息、承诺时限准确,流程和办理人员配置合理规范。(5分)

基础信息不完善,网办地址、网办深度、承诺时限等信息不准确,流程和办理人员配置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二)实时开展网上咨询,积极受理和办理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5分)

在线咨询未应答或出现不满意件的,每件扣1分;12345政务服务热线未按要求受理和办理的,每件扣2分。

(三)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网上申请。(5分)

1个工作日内未受理网上申请的扣2分,2个工作日内未受理的扣5分。

(四)推进事项网上办理,准确界定事项网办类型。(5分)

事项原件预审、核验比例未达到100%的,每项扣0.5分。

第十一条 执行落实窗口各项规章制度。(21分)

(一)执行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办法。(12分)

窗口工作人员当月个人绩效每扣1分,所在部门窗口对应扣0.3分,累计扣完12分为止。

(二)严格选派和轮换窗口工作人员。(2分)

入驻部门应选派熟悉业务、素质较高、表现较好的人员到窗口工作,原则上未满一年不得轮换。轮换窗口工作人员应先与市政管局沟通,经征得同意后再以书面函件报市政管局批复。

未按要求选派和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

(三)认真落实局长进大厅工作制度。(3分)

窗口首席代表在当月25日前向市政管局报送本部门下月局长进大厅时间安排表,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既定时间每月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值守1次;部门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到窗口值守的,应提前向市政管局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委派分管领导值守。

未按时报送局长进大厅时间安排表的,扣1分;部门主要领导未到窗口值守,没有书面说明情况但派分管领导值守窗口的,扣1分;部门未派领导值守窗口的,扣3分。

(四)加强窗口党(团)组织建设。(2分)

窗口党(团)员未按要求转入(出)组织关系的,每人次扣1分。

(五)加强窗口宣传。(2分)

部门窗口未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或采用任务的,按下达任务比例扣分。

 

第四章  其他考核加分与减分

第十二条 在月度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部门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管局会议研究认定后可以加分,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当月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一)部门窗口政务服务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部门以工作通报、简报形式推广的,加3分。

(二)部门窗口政务服务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书面形式表扬(彰)的,加2分。

(三)部门窗口政务服务工作被市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1分。

(四)局长进大厅值守时间以外,部门主要领导来窗口调研指导工作的,加1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市政管局文化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获得表扬(彰)的,加1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加1分。

第十三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部门窗口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同一事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扣分,不重复扣分。

(一)被市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扣1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抓扯的,扣1分;发生有效投诉的,扣2分。

(三)部门窗口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出现超时件的,每件扣2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被市政管局退回原单位的,扣2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服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扣3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部门窗口月度量化考核、季度考核评优结果,由市政管局向相关部门书面通报。

第十五条 部门窗口年度考核结果,与入驻部门本年度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评估得分挂钩。

第十六条 对窗口工作规范高效、业绩十分突出的入驻部门,市政管局可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中有部分个性指标,部门窗口确实没有该项工作的,该项工作的考核分值以有该项指标的部门窗口实得分的平均分计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