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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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特色镇的意见》(川委发〔2017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的新部署新要求,以促发展、促治理、促和谐为导向,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保障,赋予经济发达镇同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充分发挥经济发达镇对周边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其规划、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促进与毗邻城区融合发展,为加快建设四川东出北上综合交通枢纽和川渝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水平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鼓励支持经济发达镇结合当地发展现状、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等实际,在破解制约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开拓创新,实现新突破,着力构建符合区域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扩大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试点镇政府行政效能。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赋予相同的土地、建设、金融扶持政策,形成改革合力。增强经济发达镇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经济发达镇与周边乡镇在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互补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各项政策,注意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

(三)主要目标。

在巩固大竹县庙坝镇全国首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严格标准、统筹推进、均衡布局的原则,从我市17全省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中,选取部分发展水平高、治理体系完备、服务管理方式优的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构建符合基层政权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推动乡村振兴、简约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

二、试点范围

按照中央和省上明确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在确定大竹县庙坝镇为全国试点镇,宣汉县南坝镇、渠县三汇镇为全省试点镇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再选取通川区复兴镇、达川区石桥镇、万源市旧院镇、开江县任市镇作为全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结合试点镇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发展,将上述7个镇划分为工业主导型、文化旅游型、现代农业型、商贸物流型等四个类型,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我市纳入全省百镇建设行动的其他镇可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按程序纳入改革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以扩权放权为重点,促经济发达镇全面可持续发展。

1.扩大管理权限。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镇政府工作重心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重点强化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城镇规划建设等职能。完善政府功能,按照依法依规、权责相称、能放尽放的原则,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经济发达镇政府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提高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的能力。制定下放行政权力指导目录(见附件)向社会公布,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相应明确经济发达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由各地结合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下放权力并组织实施。对于目录以外需赋予经济发达镇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县(市、区)送市委编办审核后,报省委编办按程序审定同意后实施。涉及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市政府可以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将有关权限授予经济发达镇政府。暂时不具备条件下放的管理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对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国土资源、治安管控等重大公共利益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下放到经济发达镇。

2.规范权力运行。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经济发达镇要按照下放权力目录,建立镇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做好承接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经济发达镇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督促经济发达镇加快推进下放权力运行的标准化建设,从办事依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加强对经济发达镇承接管理权限的监督规范,确保依法行政。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确需经济发达镇政府协助或承担的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办事条件,并报县(市、区)政府同意。

3.加大政策支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明确经济发达镇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试点镇发展的财政体制。上级政府对下放给经济发达镇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经济发达镇政府承担。支持试点镇重大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将农业、工业、服务业的项目资金和相关生产要素向经济发达镇倾斜,市财政每年每镇配套一定资金,所在县(市、区)每年每镇按不低于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2倍,连续3年支持试点镇产业发展。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要求,经济发达镇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资金、政府债权等工作。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经济发达镇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县与经济发达镇财税收入分成比例,进一步增强经济发达镇的自身财力。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各地可明确一定时期在基建投资以及新增财政收入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对经济发达镇给予支持,统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经济发达镇公益性项目。在省上下达的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中,每年为每镇单独安排不少于100亩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省直接下达到扩权县、市的,由所在地单列),连续3年支持试点镇发展建设。工矿废弃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向试点镇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发达镇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为城镇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二)以优化执政资源配置为保障,促进政府治理能力提升。

1.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统筹镇党委和政府机构设置,试点镇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立、调整、撤销党政机关综合办事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可在县(市、区)总额内调剂增设综合办事机构1个、镇属事业单位12个,增加行政编制不少于2名、事业编制不少于5名,用于试点镇事权下放承接工作。试点镇一个任务最重的直属事业单位(如:便民服务、农业服务、企业服务等)主要负责人按副科级配备,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委编办备案后实施。理顺条块关系,市县政府部门派驻在经济发达镇的机构,原则上应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并与镇本级有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设有开发区的试点镇可探索镇区管理机构合一体制,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促进开发区与经济发达镇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前台+后台运行新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综合服务等前台机构建设,整合经济发达镇的内部决策、管理、监督、服务职责和工作力量,为前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前台为群众服务、后台前台服务的基层组织构架新格局。

2.实行集中审批和综合执法。在经济发达镇探索实行集中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要加强试点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督促行权部门权力下放到位,促进窗口规范、高效运行,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执法队伍要在试点镇设立派驻机构,率先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实行人员满编运行。整合基层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机构及职责,综合设置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机构,统一履行直接面对公民、法人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力量和资源,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履行上级政府赋予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建立和完善镇政府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统筹使用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强化监督问责。

3.建立灵活务实的用人用编制度。根据经济发达镇承接下放管理权限的实际,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划转人员编制,充实经济发达镇工作力量,提高经济发达镇承接能力。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在县域范围内,加大不同乡镇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县级部门派驻试点镇单位使用空缺编制的,由县级派驻主管部门会同试点镇报县(市、区)委编办审核后实施,且学历、年龄、专业等用人结构条件应高于其他乡镇。率先实施岗编适度分离制度,让部分县级部门、事业单位的干部人才下沉到基层一线工作。赋予经济发达镇灵活用人自主权,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镇属中层干部任免由镇党委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备案。试点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县级部门派驻机构人员的目标绩效考核占比不低于70%。试点镇党委建议县级主管部门调整派驻单位人员的,如无正当理由,相关部门须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按规定招录(聘)工作人员,落实基层干部待遇政策,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及收入分配等制度,确保基层需要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事务性、辅助性等工作,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实现政府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配优配强试点镇党政领导班子,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政正职,可在职数规定范围内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现有职务。

(三)以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体系为目标,促基层和谐稳定。

1.优化基层治理。严格落实党建责任制,加强经济发达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强化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镇党委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大力推行党支部标准工作法和党员活动日,实施细胞强健工程,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尊重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创新服务机制。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推动经济发达镇政府强化政策辅导、项目运作、人才培训等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打通政策通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公用设施投资和运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投入。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的要求,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效能。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县乡村之间、县级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全县域通办和全流程效能监督。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有机衔接。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民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促进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投入和运行机制。

3.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合理布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建立和完善符合试点镇特点、城乡衔接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向基层群众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经济发达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努力将试点镇发展成为以城带乡、镇村联动的重要节点。完善试点镇户籍制度改革配套保障措施,建立符合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低成本落户要求的政策,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在试点镇落户。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政府对改革总体负责,县级政府是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镇政府是实施主体。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经济发达镇所在的县(市、区)要在2019415日前制定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并报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强化统筹协调。成立达州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经济发达镇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各地改革中的共性、难点问题,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其日常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市经济发达镇改革工作小组要完善运行机制,协调成员单位统筹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和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根据试点镇改革发展需要,从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改革合力。

(三)强化考核激励。将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纳入百镇建设行动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将试点镇建设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机制,对各试点镇改革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实行奖惩激励机制,对发展速度快、改革成效明显的,加大机构编制、资金补助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凡考核合格的,各县(市、区)要上浮一定比例的目标绩效考核奖励基数。对改革不力、进展缓慢、连续2年考评不达标、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规模性群体事件、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取消试点镇资格,已升格的机构实行降格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报道试点镇改革的最新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成效,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经济发达镇更好更快持续发展。

 

附件:经济发达镇行政权力下放指导目录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8


附件

经济发达镇行政权力下放指导目录

 

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权限名称

领域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备注

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宣传品除外

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环境卫生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法规

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市政工程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法规

4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工商管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法律

5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工商管理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行政法规

6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工商管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法律

7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工商管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法律、行政法规

8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农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9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家禽孵化场、人工授精站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法律

1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农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权力名称

领域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法规

2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法规

3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法规

4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法规

5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法规

6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行政法规

7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宣传品除外

8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9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法律

10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11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12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13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法律、行政法规

14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法规

15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法规

16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行政法规

17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行政法规

18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行政法规

1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行政法规

20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行政法规

21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行政法规

22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3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4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25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行政法规

26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行政法规

27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28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29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30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31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行政法规

3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33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34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35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36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行政法规

37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行政法规

38

对建筑物临街面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的;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未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39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市场、摊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堆物、作业、搭建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开展宣传、经营或娱乐活动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宣传除外

40

对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沿街兜售物品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41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法规

42

对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43

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共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44

对经批准临时悬挂、张贴、设置的各类宣传品,未保持完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45

对城市照明等公共设施未按行业规范建设,未进行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46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47

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48

对交通运输车辆未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且拒不进行清洗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49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法律

行政法规

50

对居民不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倒(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行政法规

51

对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污管道、沟渠、河道或随意丢弃,收集的粪便未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52

对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53

对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54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55

对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行政法规

56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57

对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58

对逾期未拆除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

59

对擅自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或者超期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60

对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损坏或有碍观瞻的,未及时予以修复、装饰或遮掩,损害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更新、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地方性规章

61

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未做好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结构安全、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未及时清洗、修复、更换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地方性规章

62

对擅自设置招牌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地方性规章

63

对擅自变更招牌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地方性规章

64

对单位迁移或歇业、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未停止使用并拆除招牌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地方性规章

65

对招牌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地方性规章

66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

67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上乱贴、乱挂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68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69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转移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70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71

对未经批准将专用排水设施和其他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72

对机动车洗车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73

对将污水、雨水管道混接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行政法规

74

对损害、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行政法规


75

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76

对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77

对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78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79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律


80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法律、行政法规


81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法律、行政法规


82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法律、行政法规


83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法规


84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行政法规


85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86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

法律、行政法规


87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行政法规


88

对违反农药标签相关规定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行政法规


89

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行政法规


90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行政法规


91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行政法规


92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行政法规


93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行政法规


94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行政法规


95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地方性法规


96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地方性法规


97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行政法规


98

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


99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100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101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102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103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104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法律、地方性法规


105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106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107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


108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


109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


110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行政法规


111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行政法规


112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卫生计生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行政法规


11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卫生计生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行政法规


114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卫生计生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地方性法规


115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卫生计生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116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卫生计生

行政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行政法规


117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卫生计生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行政法规


118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卫生计生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行政法规


119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卫生计生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20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旅游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法律


121

对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工商

行政处罚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地方性法规


122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工商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行政法规


123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工商

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行政法规


124

对畜禽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法律


125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工商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行政法规


126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零售商品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处罚

工商

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行政法规


127

对生产、销售失效、变质的,超过保存(保质)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或者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产品的处罚

工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法律


128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处罚

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129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130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设置与吸烟有关器具的处罚

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131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132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体育

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行政法规


其他事项


序号

权力名称

领域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2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地方性法规


3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地方性法规


4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农业

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行政法规


5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63号)

行政法规


6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涉嫌违法活动场所检查

工商

行政检查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7

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检查

工商

行政检查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8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法律


9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10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法规


11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12

对从事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为的物品和工具的扣押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强制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性法规


13

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排放现场的查封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强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性法规


14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交通运输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法律、地方性法规


15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

卫生计生

行政确认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16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

行政法规,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文件


17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


18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卫生计生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9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行政权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行政法规


20

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

交通运输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法律


21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体育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行政法规

备注:下放权力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济发达镇政府行使下放权力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县(市、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