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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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延长《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028号)执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个别内容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第三条顺延商品房交付期限不再执行。

三、第五条调整为通过按月考核,对信誉良好、无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违法行为,施工进度达到序时进度且无涉稳风险的房产开发企业,按已办理预售总建筑面积应留存商品房监管资金的50%留存监管资金,其他企业根据现有标准足额留存

四、第八条调整为“202111日至20216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按照存量土地归属权,由市、区财政分别对各自供应土地的开发楼盘购房者给予100/平方米的补助;纳入增量土地上的商品房,购房补贴由市级财政补助30%,区级财政补助70%”

五、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执行期限为202111—2021630日。若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