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未列入清单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达州市气象局等实行双重管理或者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情况等,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附件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达州市人民政府
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达州市能源局)
4.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达州市教育局
6.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7.达州市公安局
8.达州市民政局
9.达州市司法局
10.达州市财政局
11.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14.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16.达州市水务局
17.达州市农业农村局
18.达州市商务局
19.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达州市广播电视局、达州市文物局)
20.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达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23.达州市审计局
24.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州市知识产权局)
26.达州市统计局
27.达州市扶贫开发局
28.达州市信访局
29.达州市金融工作局
30.达州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达州市港澳事务办公室)
31.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32.达州市林业局
33.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4.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35.达州市口岸与物流发展办公室
36.达州市数字经济局
37.达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38.达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9.达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0.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41.达州市国家保密局
42.达州市密码管理局
43.达州市档案局
44.达州市公务员局
45.达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46.达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47.达州市新闻出版局(达州市版权局)
48.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9.达州市侨务办公室
50.达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51.达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2.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