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有效恢复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一)长江流域达州境内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百里峡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二)达州市境内渠江、巴河、州河、铜钵河、明月江、前河、中河、后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范围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二、禁渔时间
禁渔范围内除遵守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全面禁渔时间规定和禁止生产性捕捞外,所有禁渔范围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 年12月31日24时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各县(市、区)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时间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渔业资源人工放流活动,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渔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采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
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娱乐性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者向当地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达州市农业农村局:0818-2140783,达州市公安局:110,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水务局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州市林业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