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1号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调整达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城市规划范围主要区域。具体范围是:北至恩广高速(G5012)(魏兴枢纽至东岳收费站段),西至环城路(东岳收费站至黄家坝大桥段),南至达州绕城公路(黄家坝大桥至达州南收费站段),东至包茂高速(G65)(达州南收费站至魏兴枢纽段)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中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由辖区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改造计划,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设备,加强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经信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14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14〕第6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