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府办〔202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准确掌握市政府规章实施效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市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与市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评估实施机关要求,配合做好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编制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同位阶的规章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九条 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开展后评估工作;未确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两个以上的,由市司法局协调确定评估实施机关。
市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司法局作为评估实施机关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重要制度改革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四)涉及多个实施主体且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市政府规章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对其有关制度进行部分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市政府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等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标准,结合被评估规章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内容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与同位阶的其他规章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协调、衔接。
(四)执行性标准,即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实效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社会公众的评价。
(六)规范性标准,即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和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便于理解和执行。
第十二条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实施机关名义开展有关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市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立法后评估小组。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工作者和公众代表等作为立法后评估小组成员,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
(二)制定立法后评估方案。立法后评估小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立法后评估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时间安排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开展立法后评估调研。采取实地调研、网络调查、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比较分析、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评估资料。
(四)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整理收集评估资料,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评估人员构成、评估方式方法、评估过程等内容;
(三)实施绩效分析,包括规章实施情况、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内容;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包括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的建议。
对市政府规章有关制度开展部分评估,评估报告应分别分析阐述不同制度的目标、实施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和结论建议。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评估报告应当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司法局审核发现评估报告在评估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要求评估实施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完善规章配套制度、改进规章实施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立法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市政府规章配套制度或者改进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市政府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模板)
2.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部分评估模板)
附件1
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模板)
《……》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二、评估工作情况
(一)评估工作准备阶段
(二)评估工作实施阶段
(三)评估数据收集情况
(四)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三、实施绩效分析
(一)实施情况
(二)实施效果分析
(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附:相关统计图表
附件2
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部分评估模板)
《……》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二、评估工作情况
(一)评估工作准备阶段
(二)评估工作实施阶段
(三)评估数据收集情况
(四)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三、评估情况
(一)……制度
1.制度目的
2.实施情况
3.实施效果分析
4.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5.评估结论及建议
(二)……制度
1.制度目的
2.实施情况
3.实施效果分析
4.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5.评估结论及建议
(涉及多个制度,按顺序分别阐述)
附:1.《……》被评估制度涉及条款
2.相关统计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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