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府办〔202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卷,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经整理后保存以备查考的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复议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扩大评查范围。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 被评查的行政复议案卷为当年或上一年度已办结并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
第七条 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受理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文书是否完整齐全,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七)是否做到一案一卷,并归档。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可以单项组织,也可以与其他执法案卷评查结合进行。评查机关可以直接评查,也可以组织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相互评查或者自查。
第九条 案卷评查人员由组织评查单位指定产生或评查组随机抽取产生。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共同制作评查记录,记录案卷存在的问题、综合得分、评查等次等内容。
第十条 开展评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案件登记台账和案卷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时,需要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到场接受评查人员的询问;需要走访申请人、第三人的,被评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按照《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实行100分制量化打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95分以上为优秀卷,80分以上为合格案卷,但出现受理案件错误、行政复议决定明显错误等情形之一的均为不合格案卷;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三条 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不服的,可向案卷评查组织单位申请复查1次。
第十四条 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反馈,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相关行政机关应支持配合。抽调期间,被抽调人员应服从评查机关的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评查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案卷。
附件: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
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项目及分值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分值 |
申 请 (8分) | 1 |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情况。 | 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无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的扣4分。 | 4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情况。 | 查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复印件。无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扣2分。 | 2 | |
3 | 委托代理授权情况。 | 查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授权委托书不规范、代理人无身份证明的,错一处或缺一项扣1分。代理人无授权委托书的,扣2分。 | 2 | |
受 理 (20分) | 1 | 在规定时间内对复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情况。 | 查申请人提供资料。针对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等情况,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未作出相应处理的,或者需要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在7日内未作出相应处理的,扣3分。 | 3 |
2 | 立案审查情况。 | 查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是否超过法定期限;(3)有无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6)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7)有无具体的复议事实和理由;(8)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9)是否已向其他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不符合(1)—(6)项,每缺或错1项扣6分;对(7)、(8)、(9)项未审查的,每缺1项扣2分。 | 6 | |
3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查受理阶段的法律文书,自然人姓名、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出现错漏的,一项扣1分。 | 2 | |
4 | 立案阶段相关法律文书规范情况。 | 查提出答复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告知书或案件转送函。引用法律依据不具体的扣1分,未引用或引用错误的扣2分,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1分。 | 2 | |
5 | 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复情况。 | 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2 | |
6 | 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情况。 | 未通知与复议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扣5分。 | 5 | |
审查决定 (50分) | 1 | 被申请人依法提出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情况。 | 查被申请人答复书、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无上述资料或逾期提交,复议机关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扣5分。 | 5 |
2 | 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情况。 | 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未审核认定的,扣4分,因证据采信错误导致最终处理错误的,扣8分。 | 8 | |
3 | 各种笔录制作规范情况。 | 查案卷中复议机关制作的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等笔录。(1)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2)被调查人基本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内容;(4)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及被调查人员的签名;(5)笔录中有涂改之处的,应有被调查人按捺手印、签名或盖章。其中(1)、(2)、(3)、(4)项中缺一项、有一项内容不规范或(5)项内容不规范的分别扣1分。 | 5 | |
4 | 鉴定情况。 | 查案件中对关键物品或材料的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鉴定而未鉴定,且予以采信的;或者对不具备鉴定资质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的,扣3分。 | 3 | |
5 |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情况。 | 依法不应停止执行而停止执行的,或依法应予停止执行而未予停止执行的,扣2分。 | 2 | |
6 | 行政复议的中止、终止情况。 | 查中止、终止法律文书及相关书面材料。依法不应该中止、终止行政复议或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扣3分。 | 3 | |
7 |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情况。 | 规范性文件审查存在应审查而不审查、不属审查范围、越权审查、违反审查程序等错误的,扣2分。 | 2 | |
8 | 制作复议意见书、复议建议书的情况。 | 案件审理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或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制作意见书或者建议书,而不制作的,扣2分。 | 2 | |
9 |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 (1)文书是否规范;(2)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归纳是否全面,是否予以回应;(3)说理是否充分;(4)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对不符合(1)—(3)项的,每错1项扣5分,不符合第(4)项的扣20分。 | 20 | |
文书送达 (4分) | 1 |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情况。 | 查送达回证或回执。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被送达人、送达方式内容错误,扣4分,不规范的,扣2分。 | 4 |
办案期限和办案程序(12分) | 1 | 办案时限情况。 | 超过六十日办案期限未延期的或延期后仍超期的,扣8分。 | 8 |
2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内部程序情况。 | 查各阶段办案审批表、审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等。承办人少于两人、无集体讨论记录、无承办人和承办机构意见及签名,无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发现一项扣1分。 | 4 | |
案卷档案 (6分) | 1 | 一案一卷。 | 查行政复议卷宗。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 | 1 |
2 | 卷皮规范情况。 | 查行政复议卷宗。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1 | |
3 | 装订整齐,且装订纸张无破损。 | 查行政复议卷宗。装订不整齐的扣0.5分;案卷破损导致卷宗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 | 1 | |
4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卷内材料有页号。 | 查行政复议卷宗。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0.5分。 | 1 | |
5 | 按行顺序排列卷内文书材料。 | 查行政复议卷宗。未按《四川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顺序排列卷内文书材料的,扣1分。 | 1 | |
6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 查行政复议卷宗。卷内文字未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 1 | |
备 注 | 1.行政复议决定书说理充分的,每件加1分。 2.实行听证审理的,每件加1分。 3.依法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每件加1分。 4.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或意见书且适当的,每件加1分。 5.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6.下列卷为不合格卷:(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请求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复议申请超期、受理机关无管辖权等情形不应受理而受理,并作出实质性复议决定的;(2)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3)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判决的;(4)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虽然当事人没起诉,但该复议决定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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